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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书.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2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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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苏效雷,男,1978年02月20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坊安街办东苏村。邮寄地址: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坊安街办东苏村。邮编:262113 电话:**********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苏晨,女,1983年01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苗圃二路5号楼2单元701室。邮寄地址: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苗圃二路5号楼2单元701室。电话:**********
委托代理人:孟庆同,潍坊市坊子区志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再审人苏效雷因与被申请人苏晨婚姻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潍民终字第976号民事调解书的调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82条之规定,申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再审。
一、再审请求
1、撤消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潍民终字第976号调解第三项中的“潍坊市潍城区苗圃旭升小区5号楼2-701室房产一套归苏晨所有”。
2、房产应归申请人所有。
3、裁令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重审此案。
二、申请事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82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特申请再审。
三、具体事实和理由: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182条之规定,具体理由如下:
1、本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法庭主张调解,法官主持了调解,法官的意向直接影响左右申请人对调解的态度,申请人只能是被动接受,若不接受调解我将拿不到一点本属于我的财产,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购房时有协意,是申请人购房,并偿还贷款,被申请人来办理手续。协意在先,所以房产当归申请人所有。签此不公正调解协义,是迫于法庭压力,迫于对方一分钱也不给的威胁,并不是我发自内心的意愿。
2、本调解协义内容违反法律。调解书中“潍坊市潍城区苗圃旭升小区5号楼2-701室房产一套归苏晨所有”违反〈〈物权法〉〉第四条(记载于不动产登记薄的人是该不动产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第五条(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尊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调解过程和结果违反〈〈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的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反还受损失的人)。违反〈〈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以虚报,瞒报房屋权属情况等非法手段获取权属证书的,由登记相关收回或公告作废),依据一个无效的应当作废的书证,来认定房产归原告所有,缺乏法律依据。
3、本次的审理调解过程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中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第(三)项: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本案事实不清,本案只认证了申请人交了首付款,至于这个钱是对被申请人的借款,还是申请人自己购房的
购房款,或是共同购房的首付款,没有认定清楚,事实混淆不清,从而使调解协义内容根据不足。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诉讼参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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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lfh2233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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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1-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