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云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已经 2005 年 11月 15日省人民政府第 35 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 2006 年3月1 日起施行。省长徐荣凯二○○五年十二月七日云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管理,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一)夫妻只生育过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 (二) 夫妻只生育的一个子女未成年发生意外死亡, 经批准再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 (三)夫妻依法生育过二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在 14 周岁前发生意外死亡,不再生育的; (四)夫妻未生育过子女,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 (五) 再婚夫妻再婚前只有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 再婚后新组合家庭只有这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 (六) 再婚夫妻中一方属再婚前只生育过一个子女, 一方属初婚或者未生育过,再婚后经批准生育一个子女,且新组合家庭只有这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 (七)无配偶未生育过子女,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八) 经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符合只有一个子女的其他条件的。第三条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双方应当共同向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以下称发证机关) 提出申请。常住户口所在地一方在本省、一方在省外的夫妻, 双方可以共同向本省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发证机关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单方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发证机关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一)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一) 项至第(五) 项条件, 只有一个子女,但配偶死亡或者离婚的; (二)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六)项条件,属只生育过一个子女的; (三)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七)项条件的; (四) 经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认定具有单方申请发证的其他情况的。第五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人员,享受退休待遇的, 应当在退休前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其他人员一般应当在年满 60 周岁前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第六条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应当填写申请表, 交验、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或者其他婚姻证书; (三)独生子女的出生证明或者收养证明。第七条申请人应当将申请表交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 并由乡(镇) 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签署审核意见后,再报发证机关审查。第八条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人的申请表和有关证件及证明材料之日起 20 日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发给申请人一人一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 将不予发证的书面决定送达申请人, 并告知不予发证的理由和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九条《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记载的项目包括:本人和配偶及独生子女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等,并加贴本人照片,加盖发证机关印章。第十条《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所需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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