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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保护案例.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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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 女职工怀孕后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吗很多人误以为只要女职工怀孕了,劳动合同就不能解除,其实不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条规定的是劳动者有非过失性情形解除,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是裁员解除。但是《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三期”女职工有过失性情形等也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三期”女职工符合以上情形,劳动关系仍然可以解除。此案中小刘的劳动关系是否可以恢复,关键并不在于她是否怀孕,而在于她是否严重失职并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对此,公司负有举证责任。在劳动过程中每个劳动者都有自己的工作职责,包括在工作中应当遵守的一般准则和具体岗位对劳动者的特殊要求。劳动者在某阶段的表现或某项具体行为不符合其应尽职责和基本要求的可以被认定为失职。以严重失职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需要认定员工行为构成失职、造成损失且损失程度足够重大。法律对严重损失的种类、重大损失的认定未做明确规定,容易造成评判尺度不一。对于瑞达公司的员工档案丢失一事来说,小刘是否构成严重失职,争议处理机构、用人单位、劳动者可能作出不同认定,公司以严重失职解除劳动合同面临法律风险。如果认定解除合法,公司可不支付经济补偿;如果认定解除非法,小刘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公司应当继续履行;小刘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公司应当依照经济补偿金的二倍支付赔偿金。也许正是基于这些原因,此案最终达成和解。问题二: “三期”女职工协商解约后可恢复劳动关系吗【相关案例】几年前的 12 月,从外地来沪打工的丽丽被上海某医药设备检测公司录用。双方签订为期 3 年劳动合同,月工资 2300 元,每月 8 日发放上月工资。次年 8月27 日,丽丽填写了员工移交单,移交单注明离职形式为结构调整,进公司日期为上年 12月10 日,离职日期为当年 8月27 日。当日,医药检测公司发放了丽丽当年 8 月工资及补偿金 3200 元。次日,公司又开具退工单。同年 11月上旬,28岁的丽丽向静安区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获得裁决恢复劳动关系。医药检测公司因不服该裁决向法院起诉。法院经审理查明,丽丽是在离职当年8月16日经诊断确诊为怀孕,又在同年 10月18日登记结婚。但在当年 8月 27 日,医药检测公司与丽丽办理了工作移交,丽丽填写的移交单清楚反映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的情况和方式。公司还在非发薪日支付丽丽当月工资,丽丽亦领取了补偿金并工作至该日,次日公司又开具了退工证明,上述事实证明双方劳动关系属协商解除。法院判决对丽丽要求与医药检测公司恢复劳动关系请求、支付拖欠工资及同期社保费均不予支持。【说法】“三期”女职工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劳动关系可以解除,但是公司对此应负有举证责任。此外,法律也不禁止按照《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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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