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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税分类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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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出口退(免)税
分类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粤国税发〔2009〕28号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试行)办法》业经2009年2月6日召开的省局局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省局决定从2009年3月1日起实行。对现有出口企业退(免)税分类管理等级的评定工作,省局要求最迟在今年4月底前完成。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反映。

二○○九年二月十九日
广东省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试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简化出口退税人工审核,优化出口退税服务,提高出口退税审核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办理出口退(免)税业务的各类纳税人。
二、各级国家税务机关负责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等级的评定工作。分类管理等级的评定,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
三、根据我省出口退(免)税管理现状,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等级设置A、B、C、D四类。
四、A类企业的评定标准
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出口企业,其出口退(免)税管理等级可以定为A类:
(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
(二)生产型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三年以上,且上年度应退税出口额超过8000万美元或一般贸易出口额超过3000万美元;外贸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五年以上、上年度应退税出口额超过5000万美元,且从本省购进的应退税出口货物占其应退税出口货物总额的70%以上、从商贸流通企业购进(从农副产品收购单位及集团公司代理销售单位购进的除外,下同)的应退税出口货物不超过其应退税出口货物总额的20%(其中从外省商贸流通环节购进的应退税出口货物不超过其应退税出口货物总额的10%)。
五、B类出口企业的评定标准
凡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出口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多次出现错误或不准确情况的除外),其出口退(免)税管理等级可以定为B类:
(一)纳税信用等级在B级(含)以上。
(二)未评定纳税信用等级的生产型出口企业和外贸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外贸企业上年度应退税出口额超过2000万美元,且从商贸流通企业购进的应退税出口货物不超过其应退税出口货物总额的30%。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出口退(免)税管理等级一律定为D类:
(一)纳税信用等级为D级。
(二)出口企业拒绝税务机关检查或拒绝提供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帐簿、凭证、资料。
(三)外贸企业上年度从商贸流通企业购进的应退税出口货物占其应退税出口货物总额50%以上。
(四)近两年来曾发生过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
(五)已被立案正在查处或日常管理中已发现有偷骗税嫌疑。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暂不参与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等级评定,并按现行有关政策规定进行管理:
(一)已办理出口退(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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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