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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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用益物权
第一节 用益物权概述
一、用益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
用益物权是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以使用收益为内容的他物权。
第一百一十七条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所有的用益物权都有收益的权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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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征
1、以利用物的使用价值为主要内容
2、他物权、限制物权、有期限物权
3、客体为不动产或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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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用益物权的体系
1、用益物权:土地承包 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第一百一十八条 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单位、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
思考:该条规定与物权法定的原则?对自然资源的使用当然的都是用益物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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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准用益物权(特许物权)
第一百二十二条 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二十三条 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上述物权特别法也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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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
第一百二十五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突出农用的目的,耕地、林地、草地和其他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
物权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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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征:
1、客体。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但归集体使用的
2、内容。使用收益
3、目的。以农用为目的。
4、有期限的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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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初始取得—承包合同
(1)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
(2)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的方式承包。
同等条件下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有优先承包权。
第一百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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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注意:登记是对权利的确认,而不是公示方式,承包经营权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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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继承
第三十一条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思考:应得的承包收益是指什么?是指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还是承包土地上农作物的所有权?农户不存在了,是否要交回土地?(继承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情形和不是成员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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