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四 保险的基本原则
章
4-3
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
第二节 保险利益原则
第三节 损失补偿原则
第四节 近因原则
4-3
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
一、 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二、 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
三、 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四、 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表现形式
及其法律后果
4-3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一)含义
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在合同有效期内,
应依法向对方提供足以影响对方作出订约与履约决
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
的约定与承诺。
4-4
二、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
1、保险经营中信息的不对称性
2、保险合同的附合性和射幸性
4-4
三、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一)告知
(二)保证
(三)弃权与禁止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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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告知
1含义:是指合同订立前、订立时及在合同有效期内要求当事人按照法律
实事求是、尽自己所知、毫无保留地向对方所做的口或书面陈述。
投保人告知的内容
2内容:
(主要是保险合同条款内容特别是
保险人的告知内容 责任免除条款)
无限告知
投保人告知的形式
询问回答告知 我国采用的形式
3形式
明确列明
保险人告知形式
明确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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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证
1、保证的含义
一般意义的保证为允诺、担保。这里的保证是指保险人和
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担保对
某种特定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或担保其真实性。
确认保证:对过去或现在某一特定事实存
在或不存在的保证
明示保证
承诺保证:对未来 保证某一特定事实
2、保证的形式 作为或不作为
船舶的适行保证
默式保证
不改变航道的保证
航行合法保证
注:明示保证用于车辆保险,默示保证用于海上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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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弃权与禁止反言
弃权 :指保险合同一方当事人放弃他在保险合同中可以
主张的某种权利。
保险人须有弃权的意思表示
具备的两个条件
保险人必须知道有权利存在
禁止反言:指保险合同一方既然已放弃他在合同中的某种 权利
将来不得再向他方主张这种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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