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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规则.doc


文档分类:金融/股票/期货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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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规则(2008 年4月15日第一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2009 年2月24日第一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注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 第1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所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简称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第三条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简称交易商协会)负责受理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注册。第四条接受发行注册不代表交易商协会对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价值及投资风险进行实质性判断。注册不能免除企业及相关中介机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信息的法律责任。第五条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实行注册会议制度,由注册会议决定是否接受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第六条注册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注册会议由 5名经济金融理论知识丰富、熟知相关法律法规、从业经验丰富、职业声誉较高的金融市场专家(简称注册专家)参加。第七条注册专家由交易商协会会员推荐,交易商协会常务理事会审定。第八条交易商协会秘书处设注册办公室,负责注册文件的接收、初评和安排注册会议。第九条企业通过主承销商将注册文件送达注册办公室。注册文件包括: (一)债务融资工具注册报告(附企业《公司章程》规定的有权机构决议); (二)主承销商推荐函及相关中介机构承诺书; (三)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拟披露文件; (四)证明企业及相关中介机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信息的其他文件。第十条企业应在注册报告中声明: (一)自愿接受交易商协会的自律管理; (二)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自愿配合交易商协会的业务调查。第十一条企业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应认真审阅并理解债务融资工具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承诺注册文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第十二条注册办公室在初评过程中可建议企业解释、补充注册文件内容。第十三条注册办公室可调阅相关中介机构的工作报告、工作底稿或其他有关资料。中介机构未能尽职而导致注册文件不符合要求的,注册办公室可要求其重新开展工作。第十四条注册办公室应至少提前 2个工作日,将经过初评的拟披露注册文件送达参加注册会议的注册专家。第十五条参加会议的注册专家由注册办公室从注册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如有担任企业及其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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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