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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经济功能分析(doc 2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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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经济功能分析(doc 20)
民营企业经济功能分析
经过20多年的改革,民营经济已成为中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人们对民营经济在经济改革与经济发展中的功能已充分认识清楚。加入世贸组织后,民营经济将成为中国市场竞争中的主体经济。鉴此,深入分析民营经济的基本功能,对提高认识、完善相关政策都是十分必要的。
  一、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法律地位
  民营经济,是指由民营企业运作和发展所形成的一种经济格局。民营企业,是指自然人投资持股量达到控股程度以上的企业,包括自然人独资企业。在中国,就政策角度来说,在1978年以前的相当长时间内,民营企业从而民营经济是作为国有企业从而国有经济的对立面而严加限制甚至禁止的。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对民营经济认识的逐步深化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相关法律和政策逐渐放松。
  1981年6月,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中:“国营经济和集体经济是我国基本的经济形式,一定范围的劳动者个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必要补充,必须实行适合于各种经济成分的具体管理制度和分配制度。”1982年12月4日,五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1条明确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体经济。”1984年10月20日,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指出:“坚持多种经济形式和经营方式的共同发展,是我们长期的方针,是社会主义前进的需要”。不难看出,这一时期,对民营经济的认识还主要停留在“个体经济”范畴。
  1988年,党的十三大报告指出:“以公有制为主体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以至允许私营经济的存在和发展,都是由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的实际状况决定的。只有这样做,才能促进生产力的发展。”“目前全民所有制以外的其他经济成分,不是发展得太多了,而是还很不够。对于城乡合作经济、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都要继续鼓励它们发展。”同年4月,七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明确写到:“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从此,民营经济的范畴不仅扩展到“私营经济”,而且以私营经济为主要内容。
  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指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个体和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
  第一,转变政府部门职能,在直接关系上,需要解决两个相互关联的问题:一是政府部门与国有企业之间的行政性产权关系,二是政府部门的职能定位、行为边界和约束机制。行政性产权既是传统计划经济机制得以发挥作用的经济基础,也是政府部门在市场经济体制中职能定位、行为边界和约束机制难以完善的经济原因。国家所有制实际上是政府所有制。由于政府不是一个机构而是一个自上而下的庞大行政系统,所以,每个上级行政机构都是财产的所有者,每个下级行政机构都是财产的管理运作者,而相对于整个政府系统而言,国有企业又只是财产的经营运作者。这种格局决定了国有企业从而国有财产不仅是政府行政部门的经济基础,而且是政府行政部门运作的主要内容。由此,一方面各级政府部门运用各种行政机制直接监管国企运作以保障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另一方面,国企也努力通过行政机制从政府部门争取资金,技术、人员、债务减免、市场准入等一系列“优惠”,由此,形成了行政部门与国有企业之间“谁也离不开谁”的复杂联系,也决定了政府部门职能的转变是一项极为困难也极为艰巨的系统工程。
  政府部门是整个经济社会的行政主体,其政策和行为本应面向全社会各种经济主体,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基础上,一视同仁地对待各种经济成分。但是,在行政性产权严重存在的条件下,政府行政部门的法规政策既不协调又时常相互矛盾,由此引致了一系列不符合“三公原则”也不利于职能转变的现象产生:
  其一,一些主管经济的政府部门,立足于为国企服务,或者将由此形成的法规政策贯彻于非国有企业,或者忽视公平地为其他经济成分服务。例如,投资项目的立项管理本来是面对国有经济部门的,但因没有出台非国有经济部门的这方面制度,所以,非国有企业的投资也需按照行政审批权限划分,由政府行政部门层层审批,又如,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经省级政府批准本来是针对国有企业的,但是,因缺乏对非国有经济部门的相关规定,所以,非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也需经省级政府批准。
  一些主管部门的设立,只服务于国有经济,不服务非国有经济,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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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