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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doc


文档分类:金融/股票/期货 | 页数:约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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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在审理借款合同特别是民间借贷合同案件中,常遇到合同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人支付借款期限内的利息, 如不按期支付利息则出借人要计收复利; 借款人超过借款期限未归还借款本息则出借人要计付罚息; 有的约定借款人既要支付利息又要支付违约金。为准确处理此类案件,需要梳理以下几个法律问题。一、法律概念上的区分。 1 、银行借款合同与民间借贷合同。这是《合同法》规定的两种借款合同类型。两类合同的区别主要有两个方面。(1 )借贷主体不同。银行借款合同是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为贷款人与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借款人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 又称为信贷合同或贷款合同。民间借贷合同是指自然人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现行法律禁止企业法人之间签订借款合同。(2 )贷款利率不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和《合同法》第二百零四条“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 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等强制性或禁止性的规定,银行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率超出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上限利率的, 超出部分应当确认无效, 但对中国人民银行规定限度内的利率仍然保护。另外, 中国人民银行在 1995 年6 月 26 日《关于调整各项贷款利率的通知》中规定, 固定资产全部按季结息, 每季末月的 20 日为结息日, 对不能支付的利息, 计收复利。中国人民银行于 1999 年3 月2 日公布的《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规定, 对短期贷款和中长期贷款, 在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贷款合同利率按季或按月计收复利, 贷款逾期后改按罚息计收复利。因此中国人民银行是允许各商业银行在贷款合同中约定, 在不违反法定利率上下限规定的限度内收取复利的。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 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借贷案件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 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 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和第七条“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民间借贷合同约定的利息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不予保护。同时规定民间借贷合同中不得约定复利,否则认定复利约定条款无效。在此必须强调的是,逾期利息与罚息两个概念之间是有区别的。逾期利息是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 在借款人逾期归还借款本息时支付给贷款人的超期使用资金的利息。罚息是指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期限还款的, 贷款人向借款人收取的超过正常借款利率的带有一定惩罚性的利息。可见两者的联系是, 逾期利息包括借款人应当向贷款人支付的借款期限内的法定利息(包括复息)和逾期归还借款本金的罚息(包括复息)之和。 2 、罚息与违约金、损失赔偿金。从上述分析可见,逾期利息包括合同期限内的法定利息和逾期的罚息, 其中罚息本身含有惩罚性, 所以其计算标准一般要高于银行同期正常贷款利率。违约金是当事人依法定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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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