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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的主体性质探讨.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0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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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的主体性质探讨.doc法人的主体性质探讨
龙卫球
一、法人主体性质问题的背景
“法人”(Juristische Person)这一法律概念,为德国民法学者所创,正式运用于 国民法典》,用以表述自然人以外的民法上的另一类具有承受法律关系资格的主体,所以, 民法正式宣示了民法生活的舞台上有两类主体角色,即自然人和法人。从《德国民法典》白 范畴看,法人的实体基础是社团和财团两类组织体。
在民法上,法人被认为具有主体地位,最核心的理由是法人在权利能力上具有独立性。 的权利能力以及通过运用这种能力担当的私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虽然与成员的利益有关,。 非可转化为成员自身的权利能力或权利和义务,而是独立于成员之外,归属于法人自身。* 用其权利能力取得权利和义务,表现出的独立性,其中最基础的就是责任财产的独立。民* 区分了法人成员个人的财产和归属于法人的财产,后者被作为唯一的法人责任财产,即使* 足清偿,其清偿极限也只限于自身名下的财产。[1]
法人概念,在民法上对应的概念不是生物意义上的人(Mensch),而是自然人(natuerli Person)概念。二者都不是自然生活的普通概念,而是被法律构造的表述法律主体的概念, 法律上的主体能力。[2]依德国法学的意旨,阐释法人概念的最普通的办法,应与自然人不 应理解,因为二者的实体基础不同。自然人的形体基础仍是一个生物意义上的人(human be: 而法人的则是人类的团体。法人和自然人的实体基础不同,这种区别暗含了某种重要的法学 即使是生物意义人个体以外的社会实体,在民法上也会得到主体承认,显示出民法的“目 在法律上并不一定具有与人性有联系的特别条件。[3]因此,创造法人制度,折射了法律目 法律构造本性,即,法律主体并非现实实体的自然转化,而是来自立法构造或承认,并非£ 命之个人才能成为法律主体。
法人与自然人在形体上的差异,即人的社会实体与生物实体的差异,当然是最明显不过 情。那么,在法律上,这种差异是不是也要反映出来,并且作为根本性的基础问题对待呢? 传统承认了差异,没有机械到用一个主体概念将作为法人的团体和作为自然人的生物个人罗 体化的程度。法人和自然人的制度区别是明显的,当我们今天探讨主体问题时,面对包括彳』 内的民法国家的法律素材,都不能完全依赖一个统一的主体概念,而必须深入一步,去接号 人和法人的具体区分的事实。换言之,民法上的主体制度是内部分离的。比如说,生物意$ 人皆为自然人,以出生当然取得权利能力,而团体则只有依法律规定条件完成设立的那些, 成为法人,取得权利能力。[4]
不过,尽管都承认法人与自然人的差异,法学家们在二者差异的程度上发生了严重的: 这种分歧从根本上说是由他们对于人的个体和社会组合的关系的观点决定的。生物人的个布 会组合在我们的生活中,是不是同样的重要,或者是不是有孰为目的实体孰非为目的实体] 题?对于这个问题的不同认识,反映在主体观念上,引发了关于法人主体性质的争论:法J 体性,与自然人比较,是否有非本体与本体的区别?二者仅仅因形体结构不同而做必要的节
别,还是要做基本法律价值的区分?换言之,法人的主体性,其本质而言,与自然人可以木 论呢还是存在价值上的次级性?
法人主体性质问题的争论,到今天为止,还是民法学说争论的焦点,甚至也是其他法写 的重大争论问题。这一争论意义重大,涉及如何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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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小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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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