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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doc


文档分类:医学/心理学 | 页数:约1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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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图 7张字符数 20744 第二十章医疗纠纷第一节概述一、医疗纠纷的概念及分类在医院诊疗护理过程中,因患方对医方的工作不满意,发生争执,甚至上诉,要求追究某医务人员或有关部门的责任,在事实真相未查明之前统称为医疗纠纷(medical tangle) 。这些纠纷是源于医患双方对医疗后果及其原因在认识上的不同而产生,它可发生于医院某一个或几个科室。经过客观、科学的医学鉴定,医疗纠纷可能是医务人员之过,也可能非医务人员之过。因此医疗纠纷可分为医疗事故和非医疗事故两大类。㈠医疗事故 1987 年国务院发布了《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其中第二条规定,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人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称为医疗事故(medical negligence) 。 1988 年卫生部发布《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对医疗事故的构成规定要有五个基本条件,现摘录并引述如下: 1. 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是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承认,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其中还应包括从事医疗管理、后勤服务等人员。因此,非法行医所发生的事故不能按医疗事故论处。 2. 必须有诊疗护理过程工作中的过失。过失,是指行为人由于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的两种心理状态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而构成医疗事故的过失行为则必须具有违法性和危害性双重特点,其中违法性主要是指违反诊疗护理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但违法并不等于犯罪, 许多医疗事故只是由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这应与严重不负责任相区别,更应与某些医务人员利用医疗手段所进行谋杀相区别。 3. 必须是发生在诊疗护理工作中( 包括为此服务的后勤和管理)。 4. 给病人造成的危害结果必须符合《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即造成病人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 5. 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必须有直接因果关系。㈡非医疗事故下列情况不属于医疗事故∶ 1. 虽有诊疗护理错误,但未造成病人死亡、残废或功能障碍。 2. 由于病情或病人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 3. 发生难以避免的并发症。 4. 由于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诊疗为主要原因而造成的不良后果。某女, 29岁, 因过期妊娠到医院就诊, 在先用催产素静脉滴注且子宫口开 4 指后, 即行人工破膜。约 20 分钟后, 病人烦躁不安, 口唇青紫、胸闷、***大量出血, 鲜红色无凝血块。抢救约 1 小时无效死亡。尸检及病理学检查见, 肺广泛性羊水栓塞(图 20-1) ; 子宫壁静脉羊水栓塞。本例为产科中难以避免的并发症而死亡,不属于医疗事故。(图 20-1) 医疗纠纷的发生并不等于就发生了医疗事故,国内已有许多报告均说明医疗纠纷中,相当一部分为非医疗事故。如刘振声等(1988 年)对 775 例医疗纠纷案件分析, 其中医疗事故占 % ;刘世沧等对 228 例医疗纠纷死亡案例统计,其中医疗事故占 % ;张益鹄等(199 5 年)对 139 例医疗纠纷尸检材料分析,其中医疗事故 50例(%) ,非医疗事故 83例(%) 。因此,通过详细全面的尸体解剖和实事求是的医学分析鉴定,对于正确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的意义。非医疗过失导致医疗纠纷的原因,一般以临床诊断死因不明或临床诊断与尸体解剖诊断不符或死者亲属怀疑死因诊断及用药不当为多见。如在张益鹄等报告的 139 例医疗纠纷中, 有 % 的是上述原因。此外,医护人员态度不好,缺乏同情心,组织管理上混乱等,都会降低患者或亲属对医护人员的信任感,也是引起医疗纠纷的不容忽视、有时起关键作用的原因。二、医疗纠纷的法医学鉴定的意义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不断发展, 法制建设不断趋于完善, 人们法制观点的逐渐加强, 医疗纠纷的数量亦随之增多,而且还有继续增多的趋势,如同济医科大学法医学系 1972 年~1984 年间,受理医疗纠纷尸检仅 30 例,占同期尸检总数 521 例的 % ,而 1985 年~199 2 年,受理医疗纠纷尸检 109 例,占同期尸检总数 524 例的 % 。在 1996 年一年中,医疗纠纷尸检数占同期尸检总数的比例达 % ,说明医疗纠纷尤其是涉及死亡的纠纷已成为法医病理学鉴定、尤其是医学院校法医病理学鉴定的重要组成部分。医疗纠纷的法医学鉴定的意义在于: 1. 可以增加透明度,使医患双方的合法利益能得到合理、公正的保障;在我国现有的体制下, 法医工作者介入医疗纠纷事件属于第三者, 可以充分体现其科学、公正、客观的特点。 2. 有利于医疗纠纷的行政处理与诉讼程序相衔接;经过公正、科学、合理的法医学鉴定而得出的鉴定的结论,作为证据,不论是在行政处理阶段,还是在法律诉讼阶段,能保持证据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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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yixingmao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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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