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划定,拟定本
细则。
第二条房产税鄙人列地域征收:
一、城市按市行政区域 ( 含郊区 ) 的区域规模 ;
二、县城按县城镇行政区域 ( 含镇郊 ) 的区域规模 ;
三、建制镇按镇人民当局地点地的镇区规模,不包罗所辖的行政
村;
四、工矿区指大中型工矿企业地点地非农业生齿达二千人以上,
工贸易比力发财的工矿区。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税务局核准。
第三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
办理的单元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办理的单元缴纳。
产权出典胶葛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利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办理单元、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
者利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 ( 以下简称纳税人 ) 。
第四条房产税遵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较缴
纳。
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政管帐轨制划定,在帐簿记录的房产
原值。对纳税人未按财政管帐轨制划定记录,房产原值不实和没有
原值的房产,由房产地点地税务机关参考同期间的同类房产审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房钱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五条房产税的税率,遵照房产余值计较缴纳的,税率为百分之
一点二 ; 遵照房产房钱收入计较缴纳的,税率为百分之十二。
第六条下列房产免征房产税:
一、国度机关、人民集体、戎行自用的房产 ;
二、由国度财务部分拨付事业经费的单元自用的房产 ;
三、宗教寺庙、公园、胜景奇迹自用的房产 ;
四、社会举办的黉舍、藏书楼 (室) 、文化馆 (室) 、体育馆、病院、
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公共、公益事业单元自用的房产 ;
五、小我自有自用的非营业用的房产 ;
六、经有关部分审定属危房、禁绝利用的房产 ;
七、经财务部分和省税务局核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七条对少数民族地域、山区和其他地域部门新成立的建制镇,
因为经济不发财,衡宇简陋,县人民当局要求缓征的,可由县税务
局上报,经省税务局核准,可暂缓征收房产税。
第八条除本细则第六条划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坚苦,可向房
产地点地纳税人税务机关申
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