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疾病住院看护津贴保险条款( 2009 版) 本条款于 201 0年6月21 日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备案号: 人保财险(备- 健康) [2010] 附 1952 号)。 1 总则 合同构成本条款是主险合同的附加险条款。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 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 主险合同无效, 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受益人本附加险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2 保障内容 保险责任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总给付日数最高以一百八十日为限。(1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 90 日后(如主险合同为团体保险, 则被保险人自获得被保资格之日起 90 日后) 患有疾病( 续保者不受 90 日规定的限制), 并因该疾病在保险期间内入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释义见 )进行治疗,对于该被保险人的实际住院日数(释义见 ) ,保险人按照《津贴给付表》的约定给付疾病住院看护津贴保险金。(2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多次住院,前次出院与后次住院日期间隔未达九十日的, 则视为同一次住院。《津贴给付表》实际住院日数每次疾病住院看护津贴保险金不超过免赔日数无超过免赔日数如(实际住院日数- 免赔日数) < 每次最高给付日数,则每次疾病住院看护津贴保险金= 每日疾病住院看护津贴金额× (实际住院日数- 免赔日数) 如(实际住院日数- 免赔日数) > 每次最高给付日数,则每次疾病住院看护津贴保险金= 每日疾病住院看护津贴金额× 每次最高给付日数每日疾病住院看护津贴金额、免赔日数及每次给付最高日数以保险单上所载的相应数额为准。 责任免除 原因除外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入住医疗机构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 (1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但被保险人***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 )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 (4)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5 )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6) 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7 )既往病症(释义见 )及其并发症; (8 )先天性疾病和先天性畸形; (9 )非因疾病而进行的整容、整形手术,以及因任何原因进行的美容; ( 10) 任何原因导致的视力矫正、为矫正视力而作的眼科验光检查、牙科治疗或手术、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 如轮椅、假肢、假眼、假牙或者助听器等); ( 11 )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静养、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或心理治疗; ( 12 )被保险人在家自设病床治疗; ( 13 )投保前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 期间除外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患病而入住医疗机构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 )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叛乱或***期间; (2 )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期间; (3 )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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