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保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机关及其法制工作机构开展行政复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开展行政复议活动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配备专兼职行政复议人员,为行政复议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五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处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查阅文件和资料,组织行政复议听证; (三)审查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提出处理建议,拟订行政复议决定,审查和准许行政复议和解协议,主持行政调解; (四)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办理行政赔偿等事项; (五)依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办理鉴定事项; (六)按照职责权限,督促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和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 (七)研究行政复议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和部门提出建议,重大问题及时向行政复议机关报告; (八)按规定办理因行政复议行为引起的行政应诉事项; (九)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 (十)组织行政复议相关培训、考核; (十一)对本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行政复议范围 ?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依法予以关闭、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 (三)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不服的; (四)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行政确认不服的; (五)认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六)认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违法收费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七)认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三)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受理、鉴定等行为; (四)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调解、仲裁等行为; (五)就同一事项向其他有权受理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其他行政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 (六)就同一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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