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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区民办教育管理办法汇报材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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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区民办教育管理办法汇报材料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xx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xx区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管理。
第三条 民办教育事业属公益性事业,是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区人民政府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全区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第五条 民办学校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保证教育质量,接受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领导和管理。
第六条 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区人民政府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保障民办学校举办者、校长、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区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区的民办教育工作,负责全区民办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
区人劳、公安、工商、卫生、物价、财政、税务、民政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民办教育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把本区域内的民办学校纳入日常管理范畴。
第二部分 民办学校的设立
第八条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九条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设立民办学校按下列权限审批:
(一)高级中学、初级中学、职业高级中学、初等职业学校、职业技术教育学院等经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逐级上报,由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二)小学、幼儿园、自学考试助学及各类文化教育培训学校,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农村幼儿园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报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学校、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由区人劳部门审批,并抄送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 申请筹设的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内容包括:学校名称、地址,举办者、校长及师资状况,办学目的、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专业设置、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两个以上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和权利义务。
(三)办学场地属自用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材料;
属租赁的,则提交租赁合同;
自用或租用都要提供房屋质检鉴定书。
第十一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筹设批准书;
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须重新申报。筹设期间如条件成熟,可申请正式设立。
第十二条 申请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设批准书;
(二)筹设情况报告;
(三)学校章程、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组***员名单;
(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六)出资人是否取得合理回报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具备办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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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Wealth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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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