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集训营,为考生服务,为学员引路! 1页共 2页 2016 法律硕士考研:刑法案例解析(20) 案例: 胡某,女, 25 岁,高中毕业后先后做过商场售货员、纺织工、公共汽车售票员,均因不遵守劳动纪律被辞退。 1992 年 12月 18 日,胡某在某旅馆卖淫时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 受治安罚款处罚。第二年 8月, 某妇幼保健所在对胡某做身体检查时发现胡某四肢起红色疹, 发痒, 溃疡并伴有充血, 确诊为淋病。胡某被告知此事后未进行医治, 继续从事卖淫。 199 3 年 11 月某日, 胡某在某旅社向出租车司机张某卖淫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问题: (1) 胡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传播性病罪? 如胡某实际上并未造成张某等传染上淋病,对其行为应如何定性? 说明理由。(2) 如妇幼保健所因故未告知胡某其患有淋病, 胡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传播性病罪? 案例解答: (1) 胡某的行为构成传播性病罪。所谓传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卖淫、嫖娼的行为。胡某在妇幼保健所告知其已患上淋病后却仍然从事卖淫活动, 其行为符合传播性病罪的构成要件, 构成了传播性病罪。如果胡某事实上并没有造成张某等染上性病, 对其行为仍应定传播性病罪, 因为传播性病罪是行为犯, 只要行为人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却仍然实施卖淫、嫖娼行为就构成该罪, 不以是否造成性病传播的后果为要件。(2) 如果妇幼保健所没有告知胡某患有淋病,胡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传播性病罪应视其是否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而定。因为明知自己已患有严重性病是行为人犯传播性病罪的主观考研集训营,为考生服务,为学员引路! 2页共 2页要件之一,如果卖淫、嫖娼行为人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则构成犯罪; 如果没有明知,则不构成犯罪。案例: 被告人某甲,女, 46 岁,某公司勤杂人员。 1996 年 12月 30 日,被告人在该公司财务室拖地板,见财务室的柜子未锁,周围又没有别的人,于是她从柜子里取出一张空白支票, 加盖了单位印鉴放进自己口袋里。 1997 年1 月,被告人到银行填写了支票,以支付购货款的名义在支票上签上了本公司采购员田某的名字,骗取公司款 51800 元。问题: (1) 某甲的行为构成什么罪? 为什么?(2) 如果某甲从柜子里取出的是已经填好的面值为 50 元的支票,甲将其变成 50000 元的支票并予以使用,构成什么罪?(3) 如果某甲不是从柜子里偷拿, 而是在大街上捡到一张已填好的面值 51800 元的支票, 马上到银行里兑取了现金,对甲的行为怎么认定?
2016法律硕士考研:刑法案例解析(20)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