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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课程小论文》.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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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EJIANG NORMAL UNIVERSITY
《物权法课程小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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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时间:2016 年5月 日
成 绩:

对小区车位归属的认识
前些日子,在网上疯转一则新闻——全国首例跨度 11 年小区车库之争。事
情的具体情况是这样的。
事情发生在南京市鼓楼区水佐岗, 有一个名为 “南京星汉城市花园” 的小区,
这个小区共有 59 个地下车位,开发商以至少 8 万元的价格卖掉了 37 个,其余
的被物业公司以每月 250 元的租金租了出去。为此,业主委员会曾代表广大业
主,多次要求开发商将车库归还给业主,但开发商坚决反对。 2003 年,业主委
员会将开发商星汉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开发商将地下车库无偿交给业主使用。
当时, 业主委员会认为, 小区地下车库是小区配套公用设施, 应当无偿地交
给业主使用, 开发商没有所有权, 根本无权出售。 开发商则认为, 在出售房屋时,
根本没有把地下车库面积列为公摊面积分摊到业主的头上, 而车库又是开发商投
资近 300 万元建成的,当然拥有车库的“产权” ,因此出售车库并没有错。
这起案件一审判决,由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在 2003 年作出的,判决结果
为: 开发商将地下停车库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管理, 全体业主享有地下停车库的权
益。 之后, 星汉公司不服上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重审。 2014 年 9 月,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重审判
决: 判令星汉公司给付业主委员会车库出售款 500000 元, 驳回业主委员会的其
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
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 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很显然, 在这个案件中, 地下停车位到底属不属于业主所有是这个案子的非
常重要的信息, 法条里说道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
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那么很显然地下停车库的车位应该不属于占有业主共有
的道路, 因为其不满足一个最基本的特征就是要是道路, 我们国家对居住小区道
路的判断是:
居住区道路一般可以分为三级或四级 :
第一级 居住区级道路 -- 是居住区的主要道路,用以解决居住区内外交通的
联系,道路红线宽度一般为 20-30m 。车行道宽度不应小于 9m ,如需通行公共
交通时,应增至 10-14m ,人行道宽度为 2-4m 不等。
第二级 居住小区级道路 -- 是居住区的次要道路, 用以解决居住区内部的交通
联系。道路红线宽度一般 10-14m ,车行道宽度 6-8m ,人行道宽 -2m 。
第三级 住宅组团级道路 -- 是居住区内的支路, 用以解决住宅组群的内外交通
联系,车行道宽度一般为 4-6m 。
第四级 宅前小路 -- 通向各户或各单元门前的小路,一般宽度不小于 。
此外, 在居住区内还可有专供步行的林荫步道, 其宽度根据规划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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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