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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doc


文档分类:医学/心理学 | 页数:约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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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异地就医管理,方便医疗费用结算,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号)和《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川人社发〔2014〕2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异地就医是指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称“职工医保”、“居民医保”)的人员,出入我市行政区域就医的行为。
第三条 异地就医按照“参保地政策、就医地结算、就医地监管”的原则,省内通过全省异地就医平台实行医疗费用即时结算,省外通过全国跨省异地就医平台实行医疗费用直接结算。
第二章 登记备案管理
第四条 异地就医人员应当在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以下称“登记备案机构”)办理异地就医登记备案,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县(市、区)可根据本辖区异地就医登记备案工作需要,将登记备案机构延伸到乡镇(街道办事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社会事业服务中心)。
登记备案机构应积极创建条件,建立窗口备案、网上备案、电话(传真)备案、手机app备案等多种服务渠道,确保登记备案渠道通畅。
第五条 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办理异地就医登记备案:
(一)长期异地居住或退休异地安置的(以下称“长期异地”);
(二)因本地医疗条件制约需要转到市外就医的(以下称“转诊转院”);
(三)因出差、探亲、旅游等临时离开参保地或居住地,在异地突发疾病确需就地急救、抢救的(以下称“临时异地”);
(四)不属于上述三种情形但自愿坚持到市外就医的(以下称“自主异地”)。
第六条 异地就医人员应当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到登记备案机构,按下列规定办理异地就医登记备案:
(一)“长期异地”登记备案。就医前凭本人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和异地居住资料(提供居住证、房产证、租房合同、房主与当事人关系证明等任何一种资料),向登记备案机构申请办理异地就医登记备案手续,经审查属实可办理登记备案。
办理异地登记备案后,又回参保地长期居住的,应到登记备案机构办理原备案的撤销手续;如需登记备案到其他地方长期工作或生活的,须重新办理登记备案,但当年内不得变更。
(二)“转诊转院”登记备案。在市内就诊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提出转诊转院建议后5个工作日内,凭本人身份证、社会保障卡、转诊转院建议书,向登记备案机构申请办理异地就医登记备案手续。该次异地就医费用按规定结算后,其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自动失效。
(三)“临时异地”登记备案。办理出院结算前凭本人身份证、社会保障卡、病案首页或抢救措施等急救证明资料,向登记备案机构申请办理异地就医登记备案,经审查属实可办理登记备案。该次异地就医费用按规定结算后,其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自动失效。
(四)“自主异地”登记备案。就医前凭本人身份证、社会保障卡、自主选择异地就医申请书,向登记备案机构申请办理异地就医登记备案手续。该次异地就医费用按规定结算后,其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自动失效。
第七条 异地就医人员按下列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一)办理“长期异地”登记备案的人员,在备案地的“跨省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或“省内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执行达州市本地就医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政策。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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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