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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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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字〔2013〕8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省财政厅关于省直房改超规定面积标准住房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属驻济各单位,中央驻济各单位: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省财政厅《关于省直房改超规定面积标准住房问题的处理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1—书认真组织实施。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6月5日—2—关于省直房改超规定面积标准住房问题的处理意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省财政厅根据国家和省住房货币化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按照“一个干部职工家庭只能享受一次房改优惠政策”的原则,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有关精神,加快推进省直房改遗留问题的处理,建立完善的住房保障管理制度,现就采取市场化运作办法,妥善处理省直房改超规定面积标准住房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主要问题自省直公有住房出售工作基本结束以来,省直各单位目前还存在部分超标准两套公有住房未处理问题:一是极少数人多占住房;二是有的隐瞒住房情况形成超规定面积标准住房;三是因婚姻变化形成超规定面积标准住房;四是因拆迁补偿、补充旧房形成超规定面积标准住房;五是部队干部转业和异地干部调入等形成超规定面积标准住房。这些情况形成的两套住房,虽然为数不多,但影响了省直房改工作的推进。二、处理方法—3—对于已形成的超标准两套住房,既不能突破现行房改政策出售,又不能套用过去清房办的文件规定处理,只能本着实事求是、积极稳妥和保持省直房改政策严肃性的原则,采用市场化运作的办法对已形成的超标准两套住房问题进行处理。(一)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直机关住房委员会关于省直公房出售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1〕21号)规定,对1997年年底以前经省政府授权部门批准购建,2000年年底前竣工的住房和1998年以后经省政府授权部门批准新建的住房,以及省清房办批准按房改政策处理的新建住房,仍按省直房改换购住房政策执行,以旧换新,不准形成两套住房。(二)现居住两套公有住房,任何一套都达不到房改规定面积标准,但面积合并计算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规定面积标准部分出售价格执行鲁政办发〔2001〕21号文件规定的重置成本价,超规定面积标准部分价格执行住房出售时的房改评估市场价;其中一套已达到房改规定面积标准的,另一套应当清退,确因住房需要清退困难的,住房管理单位按规定的申请、审批程序办理后,。(三)对现单位已分配公有住房的异地调入人员,符合条件的,可按照本文规定购买现居住公有住房。交流干部临时性周转—4—用房不适用本规定。(四)对符合本文规定而本人不愿购买的公有住房,住房管理单位负责限期清退,清退出的住房应当同时出售给符合购房条件的人员。对于极个别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出售或个人确有继续租住需要的公有住房,住房管理单位按照市场价收取房租,租金全额缴入国库,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五)购买超规定面积标准住房人员的职务、职级、婚姻状况、任职年限、工龄、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等,以1997年12月31日的实际状况为准。(六)房改评估市场价按照鲁政办发〔2001〕。(七)对省直房改纪律督查组联网查处的两套住房,其补交的房价款,统一缴入省级财政。三、组织领导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省财政厅负责省直房改超规定面积标准住房处理工作。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执行政策规定,认真做好省直房改超规定面积标准住房问题的处理工作。各单位纪检组织负责监督本单位及所属单位清退和出售住房工作,监察机关(机构)要—5—切实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隐瞒实情、出具虚假证明等违反房改政策问题。对转移、明退暗占、占而不退住房和不执行本意见规定,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要追究单位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附件:处理省直房改超规定面积标准住房问题具体操作办法—6—附件处理省直房改超规定面积标准住房问题具体操作办法根据省直房改政策规定和关于省直房改超规定面积标准住房(以下简称超标住房)问题的处理意见,制定本操作办法。一、住房评估、测绘中介机构的确定承担省直超标住房评估、测绘工作的中介机构,由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二、房改评估市场价和住房出售面积的确定(一)房改评估市场价的确定处理省直超标住房的房改评估市场价,参考济南市商品房的价格,由承担省直超标住房评估中介机构,按照原已确认的评估报告和规定的程序计算确定,其数值计算公式是:房改评估市场价=房改市场价×+楼面地价。房改市场价按照鲁政办发〔2001〕21号文件和省直机关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售房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省直房委办〔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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