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使用新版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0-09-17 09:26:25 中国安全生产网 7月 15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式样)》的通知( 安监总政法〔 2010 〕 112 号),对 2006 年印发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式样)》进行了修订。为保证执法文书的正确使用, 我们必须认真学****明确新版安全生产执法文书与旧版的区别,把握新版的特点与要求,规范使用执法文书,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一、新版执法文书的特点 2010 年执法文书与 2006 年执法文书相比,从种类、内容看有如下特点。一是新增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 2006 年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36种, 2010 年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为 37 种,新增一种,即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这是新版执法文书变化最大的表现。安全生产法第四章第五十六条第三项明确规定,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 应当责令立即排除; 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 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 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 经审查同意, 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总局第 15 号令)第三章第十四条最此进行了重申,并且明确规定,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的期限一般不超过 6 个月, 为实施做了程序上的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总局第 24 号令)第二章第十条又对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的复查时限进一步进行了明确, 要求“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或者限期届满之日起 10 日内进行复查,并填写复查意见书”。二是新增救济权及其实施途径、时限。救济权是行政管理相对人一项法定的权利, 行政管理部门行使职权, 作出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履行一定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时, 必须告之对方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行使权利的途径和时限。新版执法文书与旧版执法文书在内容上最大的不同就在于,新版执法文书在四类决定书上新增管理相对人权利及其途径、时限的内容。这四类决定书分别是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决定书、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和强制措施决定书。新增的内容如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规定,即“如果不服本决定, 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某某人民政府或者某某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三是个别表述更科学合理。新版执法文书与旧版相比,在 15 处地方进行了修订,既有文书名称的修改, 又有新增术语, 还有字词变更, 修改之后表述更科学, 内容更规范, 形式更合理。这些修订表现在如下之处: 1.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将旧版文书的“你( 单位) _________ 行为。”修订为“你(单位)涉嫌_________ 行为。” 2. 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名称由原先的“责令改正指令书”修改为现在的“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因为新增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立即整改的问题纳入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之中,所以“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删去“现责令你单位对上述第项问题立即整改”。在责令单位整改完毕之后,增加“达到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要求”,在逾期不整改之后,增加”或达不到要求的”,使整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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