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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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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湖北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卫生部《医师定期考 核管理办法》和卫生部《执业医师注册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我 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 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 工作业绩、职业道德等情况进行考核。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依法取得医师资格(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 师),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
第四条 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考核类 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每个周期的医师考核应在本周期 第二年度的2月底以前完成。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新进医师进入该机构满两年开始考核。
第六条省卫生厅主管全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全省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其负责注册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第七条考核机构应当在考核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 书面报被考核医师的执业注册主管卫生行政部门,由被考核医师的执业 注册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考核结果依法对被考核医师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章考核机构的申报、认定和职责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 件之一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以下统 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一) 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
(二) 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
(三) 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
第九条100张床位以下的医疗机构、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下的预防、 保健机构,医师的定期考核工作由其医师执业注册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委 托符合条件的考核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条申报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 首先向其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 医师定期考核机构申请表;
(二)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三) 已设立医师考核委员会的证明文件;
(四) 已设立医师考核委员会的组***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 年龄、学历、学位、毕业学校、从事专业、职称等内容);
(五) 已制定的医师定期考核具体方案;
(六) 已制定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
(七) 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相关材料。
经审核同意后,申请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审核同意的批复文件 连同上述材料一并报医师执业注册主管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一条申报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 直接向医师执业注册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 医师定期考核机构申请表;
(二)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三) 已设立医师考核委员会的证明文件;
(四) 已设立医师考核委员会的组***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 年龄、学历、学位、毕业学校、从事专业、职称等内容);
(五) 已制定的医师定期考核具体方案;
(六) 已制定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
(七) 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执业注册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收到上述材料后应当于15个 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其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答复,并书面通知申 报机构。
虽符合申报条件但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未被批准或申请虽经批准但未向医师执业注册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 交上述材料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其医师的定期考核工作由其医师 执业注册主管部门委托其它考核机构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当地主流媒体公布受委 托的考核机构名单,并逐级上报,由省卫生厅汇总后报卫生部备案。
第十三条 考核机构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实施和考核结果评 定,并在规定时间内向批准或委托其承担考核任务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考核工作情况及医师考核结果。
第十四条考核机构应当成立专门的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医师考核 工作制度,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考核结果的评定,保 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考核委员会应当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 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应包括考核机构医务、 人事、科教、护理、行风等管理部门负责人。考核委员会由考核机构主 要负责人担任主任委员,分管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考核委员会下设 办公室,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和实施。
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委托考核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进行监督,并可以对考核机构的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核实。
第三章考核内容及方式
第十六条医师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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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小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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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