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王宝申劳动合同退休金赔偿纠纷一案探讨与研究.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3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3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王宝申劳动合同退休金赔偿纠纷一案探讨与研究.doc王宝申劳动合同退休金赔偿纠纷一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宝申,男,194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沈阳市电 容器厂退休工人,住沈阳市大东区大东路115栋1-1-1.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电容器厂,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天后宫路113 号。
负责人邸晓飞,沈阳市电容器厂负责人。
上诉人王宝申因劳动合同退休金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2005)大民(二)权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 宋刚(主审)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王友林、审判员董莉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查明:王宝申原系沈阳市电容器厂职工。2000年12月,王宝申即 将年满6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企业不能正常生产经营,基本养老保险 费暂由退休职工个人垫交,王宝申遂于2000年11月将应缴养老保险费599元交 给企业,但企业未及时将该款转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致使王宝申不能及时办理 退休手续,直至2001年7月,王宝申才领取到养老金。
2001年社会调资,在2000年办理退休的职工退休金每月增加20元,因王 宝申未能及时在2000年底办理退休手续,退休金没有得到及时调整,王宝申遂 于与2005年6月21日向沈阳市大东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请求用人 单位赔偿损失、更正退休时间,仲裁委当日即以申诉事项不属仲裁委员会受理范 围予以驳回。2005年6月27日,王宝申起诉至原审法院,要求退返垫付的养老 保险金、赔偿没有及时调资造成的损失,恢复其退休日期为2000年12月底。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法庭陈述、王宝申提供的沈阳市电容器厂证明(2 份)、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等证据证明,经当事人质证,原审法院予以确认采 信,本院再予确认。
原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为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是法定应尽义务。 在原告王宝申已代单位垫交保险费的情形下,被告沈阳市电容器厂仍未及时为王 宝申办理退休手续,应承担王宝申应得而未得的养老金损失;因沈阳市电容器厂 要求王宝申垫交应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故被告沈 阳市电容器厂应将单位应缴纳费用返还给原告王宝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退休 人员的基本养老金随社会在职职工工资增长情况适当调整。从我省的实际情况
看,职工的社会平均工资呈逐年增加态势,在正常情况下,如有关部门按2001 年工资标准核定原告王宝申基本养老金数额,其数额不能低于如王宝申2000年 退休时应得基本养老金。王宝申称因晚退休而致收入损失的主张理由不充分,且 其未提供每月有20元收入损失的相关证据,故对其主张有调资20元的经济损失 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王宝申法定退休日期是其年龄届满60周岁之时,该日期属 不依任何人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包括退休审批部门对此亦不能予以改变。由 于被告的过错,原告办理退休手续时间滞后,使原告晚于法定退休年龄享受社会 保险待遇,对此被告应予赔偿而非属法定退休日期变更。故王宝申要求恢复法定 退休日期的请求于法无据,亦不予支持;被告沈阳市电容器厂主张原告诉讼请求 已过时效的理由亦不充分,不予采纳。
原审法院判决:一、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被告沈阳市电容器厂赔 偿原告王宝申养老金损失人民币1530元。二、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 被告沈阳市电容器厂将垫交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人民

王宝申劳动合同退休金赔偿纠纷一案探讨与研究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相关文档 更多>>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3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小雄
  • 文件大小84 KB
  • 时间2021-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