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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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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 讨 论 稿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交通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管理工作,提高委托审计质量审计,管好用好建设资金,推动交通行业廉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行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列入交通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基本建设计划的新建、改扩建、迁建、技术改造的工程项目。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委托审计,是指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将建设项目审计业务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实施审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社会审计组织包括会计师事务所、造价咨询中介机构等。
本办法所称委托人是指将建设项目审计业务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实施的单位或项目法人,包括交通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以及按照国家要求设立的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
本办法所称受托人是指接受委托审计业务的社会审计组织。
第三条 建设项目前期审计、期间审计、竣工决算审计,工程造价审核,以及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等业务,经单位分管审计工作的领导批准,可以实施委托审计。
第四条 交通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以及按照国家要求设立的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办理委托审计业务,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业务管理
第五条 委托审计业务管理工作由审计部门或行使审计职责的部门归口管理,并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分级实施。
第六条 交通部负责管理部属单位的委托审计工作,指导、协调与督促检查全国交通行业的委托审计工作。
省级及省级以下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所属单位的委托审计工作,指导、协调与督促检查本辖区内交通行业的委托审计工作。
交通企事业单位负责管理所属单位的委托审计工作。
第七条 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可检查下级委托审计的相关工作,并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整改。
第八条 审计业务约定书由委托人与受托人协商签订。
第九条 委托审计业务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提出委托审计项目建议,审核社会审计组织资质,监督委托过程,确认审计费用,检查审计质量,查处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审计结果,协调仲裁争议事项等。
第十条 委托审计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审计纪律,做到认真负责、客观公正、依法办事、公开透明。
第十一条 委托审计费用在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范围内,由委托人与受托人协商并报归口管理部门确定。
委托审计费用列入建设项目成本。
第三章 资质管理
第十二条 委托审计归口管理部门和委托人应加强对社会审计组织的资质审核,并按照以下条件选择受托人:
(一)在我国境内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内部机构健全,管理制度完善。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和信誉。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上年度或最近两年平均业务收入不少于100万元;
对实行委托审计招投标的项目,参与投标的社会审计组织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万元,上年度或最近两年平均业务收入不少于400万元。
(四)至少有10名以上注册会计师,且有3名以上熟悉交通建设项目相关业务的注册造价师。
对实行委托审计招投标的项目,参与投标的社会审计组织应至少有15名以上注册会计师,且有5名以上熟悉交通建设项目相关业务的注册造价师。
(五)建设项目审计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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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