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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物权法中的区分原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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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物权法》中的区分原则
沙洵
一、区分原则概述
(一)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分离是区分原则的基本内容
所谓区分原则( Trennungsprizip ) ,是指 "发生物权变动时,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物权变动
的结果作为两个法律事实,他们的成立生效依据不同的法律根据的原则 "①,区分原则是物
权行为理论的基本原则之一, 最先为德国民法所确立。 根据物权行为理论的观点, 以物权变
动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应当分解为 "负担行为"(Verpflichtungsgesch?fte )与"处分行为"(Verf u
gungsgesch?fte)。
负担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向相对人承担某种作为或者不作为义务的法律行为, 如在租赁关
系中, 出租人须将自己占有的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 则出租人便为自己设立了一个交付行为
的负担。而处分行为则是民事主体将自己的某种权利进行变更、转让或者抛弃等法律行为。
以下就一个简单的以转移物的所有权为目的的买卖合同举例来说明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在
物权变动中所处地位。 甲与乙签订了关于一批货物的买卖合同, 根据债法的一般原理, 只要
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合同即告成立并生效, 自合同生效之时起, 买卖合同双方均受债法上
义务的约束, 即卖方通过债权行为为自己设立了一个交付货物的负担, 但由于债权行为已经
生效, 该负担就是一个独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该合同签订后, 由于某些原因,卖方只有在数
日后才具备履行该买卖合同的能力, 因此当数日后卖方将货物实际交付买方时, 货物的所有
权方告转移, 卖方自此完成了合同的履行。 在交付货物时, 卖方是根据自己交付货物的意思
完成了对合同项下货物的处分, 因此该处分行为独立并区别于前一个基于债权债务关系而产
生的负担行为, 亦是独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 在该买卖合同中,存在着两个独立的民事
法律行为,即 " 负担 "与 "交付 " 。同理,在对不动产进行交易时,负担行为表现为出卖人须负
有协助买受人办理不动产权变更登记的义务, 而处分行为就是出卖人根据自己的意思办理不
动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通过以上的分析, 我们可以得知: 负担行为在整个合同履行中处在基础的地位, 交付行
为因为负担行为的产生而产生,因此,负担行为也被称为 "原因行为 "或者 "基础行为 " ,其体
现为请求权。处分行为是对物权实际转移、变更的法律行为, 是交易行为产生的后果, 因此
也被称为 "结果行为 " ,体现为对物的支配权。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区别就在于,负担行为
产生一项或多项请求权,而处分行为 "并不是以产生请求权的方式,为作用于某项既存的权
利做准备,而是直接完成这种作用行为。 " ②区分原则揭示了债权债务的发生并不直接导致
物权变动的基本原理,它允许当事人对负担行为的效果与处分行为的效果规定不同的条件,
为我国制定《物权法》提供了充分的理论依据。
(二)区分原则的基本要求
1、原因行为的生效要件必须与合同的生效要件一致。作为原因关系的负担行为随合同
的成立而设立, 由于其相对于处分行为的独立性, 故负担行为的生效并不依赖于处分行为的
成就, 据此,负担行为的生效要件应与合同的生效要件相符。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 买卖合同
是典型的诺成型合同, 只需合同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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