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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资本三原则
公司资本三原则:
资本确定之原则:及公司设立时,资本必须确定,且应予认足。英美法系国家,在其创立主义(Incorporation)之下,采取授权资本制(Authorized capital system),即公司之资本总额虽载于基本章程(Memorandum of association),其股份是否认足,与公司之成立无关。股东仅认足其资本之一部分,或章程中所定之最低额,公司即可开始营业,未认足之股份,授权董事会视营业需要及市场状况,再行募集之。依此制度,无论公司规模大小,既可立即成立,又可随公司营业发展,逐渐增加资本,而无变更章程之烦。但在实际上股份未认足额,难免启欺诈之渐,对于股东及债权人之利益,则保护尚欠周密。德国之认许资本制,日本之折衷授权资本制。
资本维持之原则:公司在存续中,应维持预资本总额相当的财产之谓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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