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金”的解读与风险防范
— 补偿金、赔偿金、违约金、代通金
以 铜 为 镜 可 以 正 衣 冠
以 法 为 镜 可 以 知 兴 替
以 讼 为 镜 可 以 明 得 失
刘 海 燕
课程大纲
1 补 偿 金
2 赔 偿 金
3 违 约 金
4 代 通 金
刘 海 燕
一 补偿金
解除 劳动合同法
补偿性
终止
补偿金
惩罚性 恶意拖欠
经济补偿办法
刘 海 燕
一 补偿金
案例:终止发出后员工提出解除争议案
案情经过:
2001年4月17日,徐某与宏X公司签订了期限三年的《劳动合同》,约
定徐某的工资水平由岗位聘用合同具体确定。
同日,双方签订了期限一年的《岗位聘用合同》,该聘用合同约定聘
请徐某为公司市场部经理,月薪7,000元、岗位津贴1,050元,月奖根
据绩效考核确认,比例为月薪的0-100%,年薪为月薪、津贴、年奖
等的总和(不低于20万元)。
之后劳动合同续签了两次,一次是从2004年4月17日至2007年4月16日
,最后一次是从2007年4月17日至2008年4月16日。上述双方续签的《
劳动合同》均明确约定徐某的工资水平由岗位聘用合同具体确定。
《岗位聘用合同》未续签过。
刘 海 燕
一 补偿金
2003年4月前宏X公司按约定年薪20万元支付给徐某,之后每年支付给
徐某的报酬均低于该数额。
2008年4月10日,宏X公司向徐某发出《劳动合同终止/解除通知书》
,明确经理徐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公司不再与其续签,双方劳动关
系终止。
2008年4月15日,徐某向宏X公司发出《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
明确因宏X公司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会保
险费,根据法律规定自即日起与宏X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及岗位聘任合
同。
质证经过:
宏X公司出具《岗位调整通知书》,上面记载自2003年4月开始,徐某
的岗位已由市场部经理调整为市场部副经理,该通知没有徐某的签名
,徐某称从未收到该岗位调整通知书。
刘 海 燕
一 补偿金
仲裁诉求:
1、支付2003年4月至劳动合同解除期间拖欠的工资50万元;
2、支付拖欠工资的25%的赔偿金125,000元;
3、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16,666元;
4、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额外经济补偿金58,333元。
5、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额外经济赔偿金58,333元。
申请时间:
2008年5月9日
仲裁地点:
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刘 海 燕
一 补偿金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
• 劳动合同法 以解除劳动合同: (可获补偿金)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文件 事由 结果
计算标准不清楚
不支持
沪高法
【2009】73 计算标准有争议 不支持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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