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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 (第33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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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
(第33号)

《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
规定》,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
行。

局长王众孚
一九九五年七月六

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了制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
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违
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擅自将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商品名
称、包装、装潢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造成与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 使购买者
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
前款所称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包括足以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
品。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
所知悉的商品。
本规定所称特有,是指商品名称、包装、装潢非为相关商品所通用,并具有显
著的区别性特征。
本规定所称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是指知名商品独有的与通用名称有显著区
别的商品名称。但该名称已经作为商标注册的除外。
本规定所称包装,是指为识别商品以及方便携带、储运而使用在商品上的辅
助物和容器。
本规定所称装潢,是指为误别与美化商品而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附加的文字、
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
第四条商品名称、包装、装潢被他人擅自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足以造成
购买者误认的,该商品即可认定为知名商品。
特有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应当依照使用在先的原则予以认定。
第五条对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可以根据主要部分和
整体印象相近,一般购买者施以普通注意力会发生误认等综合分析认定。
一般购买者已经发生误认或者混淆的,可以认定为近似。
第六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监督检查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
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对知名商品和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一并予以
认定。
第七条经营者有本规定第二条所列行为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
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第八条经营者有本规定第二条所列行为的,工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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