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F-2014-0172 合同编号:
石家庄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现售)
出卖人:
买受人:
石家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制定
目 录
说 明
专业术语解释
第一章ﻩ合同当事人
第二章ﻩ商品房基本状况
第三章ﻩ商品房价款
第四章ﻩ商品房交付条件与交付手续
第五章ﻩ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
第六章ﻩ房屋登记
第七章ﻩ物业管理
第八章ﻩ其他事项
说 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合同。
,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房屋所有权证》。
。买受人应当审慎签订合同,在签订本合同前,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审阅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修改性的内容,注意防范潜在的市场风险和交易风险。
【 】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内容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内容,以划V 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部位打x ,以示删除。
5.出卖人与买受人可以针对本合同文本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内容,根据所售项目的具体情况在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中进行补充约定,也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出卖人和买受人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
专业术语解释
: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直接取得代理权的人。
:是指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4.房屋的建筑面积:是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 以上( )的永久性建筑。
: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7.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
:是指商品房所有权从出卖人转移至买受人所办理的登记类型。
:是指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负责房屋登记工作的机构。
: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成套的商品住宅分割为数部分分别出售给买受人的销售方式。
11.返本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定期向买受人返还购房款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商品房买卖合同(现 售)
(合同编号: )
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其开发建设的房屋,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自愿、平等、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商品房买卖相关内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一章 合同当事人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邮箱(E-Mail):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资质证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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