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金融之星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培育一支技能高超、素质过硬、适应金融业创新发 展实际需要的金融技能骨干人才队伍,进一步激发广大金融技能岗位劳 动者比学赶超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 〈关于加强全省金融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6〕 3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齐鲁金融之星,是指在山东省各类金融机构业 务一线或中后台运营、科技等部门从事具体业务操作类岗位工作,具有 良好职业道德、高超技能水平、丰富实践经验、突出业绩贡献,在本领 域发挥较大影响带动作用、得到业内广泛认可,经选拔认定的优秀高技 能人才。
第三条齐鲁金融之星选拔工作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公开、公 平、竞争、择优原则,统筹考虑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期货 等不同业态、不同岗位高技能人才的不同特点和领域、区域分布。
第四条 齐鲁金融之星每年选拔一次,每次选拔150名,管理期限 为4年。
第五条齐鲁金融之星选拔管理工作由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 导,省金融办会同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组织实施。齐鲁金融之星选拔 管理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省金融办,负 责具体实施工作。
第六条齐鲁金融之星津贴所需资金从省金融创新发展引导资金列 支。齐鲁金融之星津贴不得与其他政府津贴重复享受。
第二章选拔条件
第七条齐鲁金融之星人选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 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无违法、违纪等行为。
(二)具备扎实的业务知识功底和较强的岗位适应能力,工作业绩突出, 熟练掌握与本职岗位相关的各项业务操作技能和操作流程,岗位技能水 平在本金融机构乃至全省、全国金融系统中处于领先地位。
(三)在全省或全国金融系统举办的各类业务技能比赛中取得优异成 绩,或获得省级以上技能类奖励表彰的,在评选中优先考虑。
(四)对本职岗位相关的各项业务操作技能、操作流程等进行优化创新, 弁在本金融机构、本地区、全省或全国金融系统得到推广的,在评选中 优先考虑。
(五)对获得注册金融分析师(CFA)、风险管理师(FRM)、注册国际投 资分析师(CIIA)、金融理财师、精算师等国际通行的金融职业资格认证的, 在评选中优先考虑。
(六)为促进优秀人才引进,通过市场化选聘方式从海外、省外引进的 专业技能人才,在评选中优先考虑。
(七)所任职金融机构能够有效助力当地实体经济发展,弁得到省市金 融监管部门认可的,在评选中优先考虑。
第三章选拔办法和程序
第八条 齐鲁金融之星选拔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专家评审、 组织审定的方式进行。省管企业及驻鲁金融机构负责本单位本系统人选 的推荐。各市负责本地其他金融机构人选的推荐。不受理个人申请。
第九条齐鲁金融之星选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部署中报。选拔年份第一季度,根据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 署,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金融办下发申报工作通知,明确时间进 度和工作要求。
(二)组织推荐。各市、省管企业及驻鲁金融机构受理申报后,组织专 家进行初步评审,形成推荐人选。推荐人选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 报省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推荐时需报送以下材料:
.《齐鲁金融之星申报表》;
.1500字左右的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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