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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银行法人质押循环贷款业务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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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齐鲁银行法人质押循环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深化服务内涵, 发展优质客户, 规范操作行为,
防范信贷风险,依据《担保法》 、 《合同法》和《贷款通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法人质押循环贷款 (以下简称循环贷款) 是指在设定最
高额质押担保的前提下, 授予法人客户一定的贷款额度, 在约定的贷
款额度有效期限之内循环使用。
本办法中贷款额度是指齐鲁银行提供给法人客户的一笔或多笔
本外币贷款合计余额的最高限额。
第三条 循环贷款业务的适用对象为齐鲁银行经营地域范围内
注册的可提供齐鲁银行认可的自有或第三人的存单或国债用于质押
的中小企业法人客户。
第四条 循环贷款业务申请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诚信经营,无经济纠纷,无不良信用记录;
2、经营及收入情况稳定,处于经营成长期或平稳期,有明确的
还款来源,具备到期还款能力;
3、齐鲁银行客户质量评级E (含)级以上;
4、符合齐鲁银行办理质押贷款业务的其他条件。
第二章 循环贷款业务质物的选择与质押率
第五条 本办法所适用的质物仅限于:
1、齐鲁银行各分、支行(部)出具的定期存单;
2、齐鲁银行各分、支行(部)代理发行的凭证式国债。
第六条 原则上质押率不超过 90%。
第七条 经办行必须对质物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取得质物出质所
需的有关手续和证明材料。
第三章 循环贷款业务的期限与利率的确定
第八条 贷款额度的有效期限不得超出质押存单或国债的到期
日,但最长不超过 5 年。
第九条 单笔贷款期限应根据申请人经营周期及资金实际用途
合理确定,但到期日不得超过贷款额度有效期限。
第十条 贷款利率参照人民银行利率政策及齐鲁银行相关规定
执行。
第四章 循环贷款业务的申请与审批
第十一条 业务申请。 申请人向经办行提出质押循环贷款业务申
请,填写《法人质押循环贷款申请书》 ,并提供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经办行调查。 经办行受理后参照齐鲁银行现行贷前调
查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进行实地调查, 重点考察申请人的持续经营能
力和质物的真实性。
第十三条 上报审批。 经办行组织调查材料, 撰写贷前调查报告,
按授权权限审批。
第十四条 签订合同。审批通过后,经办行与申请人签订《齐鲁
银行法人最高额借款合同》 、 《齐鲁银行最高额质押合同》 ,同时应及
时进行备忘科目登记,会计分录:
收入:抵押及质押品 存单或国债金额
第十五条 办理质押手续。 经办行根据质押物不同按照以下要求
办理质押手续:
1、以个人定期存单、个人或单位持有的凭证式国债出质的,经
办行应持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证件和《齐鲁银行质押贷款确认、停
止支付申请书》与出质人一同至开户行办理确认、停止支付手续,取
得《齐鲁银行质押贷款确认、停止支付确认书》 。
2、以单位定期存单出质的,应严格按照《齐鲁银行单位定期存
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的要求,以《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换开
《单位定期存款质押存单》 。
第五章 单笔贷款的办理
第十六条 逐笔申请。 在贷款额度和贷款额度有效期限之内, 申
请人逐笔申请贷款,说明贷款具体用途、期限,并提交已年检的营业
执照、代码证、借款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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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