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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中如何降低执法风险心得体会.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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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中如何降低执法风险心得体会.doc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中如何降低执法风险心得体会
内容摘要:相同性质的案件,处罚标准上一定要坚持一视同仁。 另一方面,自始至终抓住和坚持审核关,一是要严格执行合议制 度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药品管理法》赋予了食品药监部门依法履行药品监督执法的 职责,这既是政府赋予我们的权力,又是我们的责任。在药品行 政处罚案件办理中,稍有不慎或者失误,就可能引起行政复议或 行政诉讼,甚至会引起国家赔偿的严重后果,所以哪怕是一些细 小的问题也不容忽视。现结合工作实际,就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中 如何降低执法风险谈一点肤浅的体会。
一、当前行政执法现状
近年来,我市积极开展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取得了一 定成效,药品监管行政执法的总体情况逐年好转,执法办案质量 也有很大的提高,但同时也有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 面:
(一)适用法律错误
1、应适用甲法,却适用了乙法。
例如某药店未建立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执法人员适用《药品 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第四十七条规定,对该药店处以罚款 500元,本案中,该药店的行为既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 法》(暂行),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八条 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进行
处罚,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属于部门规章,效力 低于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根据法理学的理论, 适用法律时,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下位法与上位法存在冲 突时,应适用上位法。因此在此案中,应适用药品管理法进行处 罚。
2、 适用法律条款错误,包括适用法条和款项错误。例如执法人 员查获某药店销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明令禁止销售的药品,认 定该药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因为该条包括三款内容,所以不能笼统地说违反药品管理法第四 十八条规定,而应该说违反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一) 项的规定,这样从逻辑上来说才是严密的。
(二)行政处罚程序违法
我国目前没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我们药品监管部门在执法 过程中所要遵循的程序法,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行政许可法》、《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在药品监管工 作中,如果发生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违法的情形,管理相对人提起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 相关规定,上级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可以责令或者判决该行政机 关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以程序正当、合法非常重要。药品 监管程序违法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3、 说明理由程序违法。主要表现为在对管理相对人作出行政处 理时,没有向相对人说明合法性、合理性的理由,或者说得不充 分。忽视告知义务的履行,主要表现为在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
知书》、《听证告知书》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权利的同时,不 给当事人充分行使申辩权的机会,强制性的要求当事人在相关法 律文书上签署诸如“对告知的内容无异议,放弃陈述申辩”等。 在使用自由裁量权时,没有说明从轻处罚或者从重处罚的理由, 不能达到以理服人。
4、应该适用一般程序的,却适用了简易程序。这是实践中较为 常见的情形,如对超过《行政处罚法》规定罚款数额(公民处以 50元以下罚款,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适 用简易程序;对有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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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小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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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