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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规定试行
南京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精神,开展南京市自主创新产品的认定管理工作,鼓励企业自觉开展自主创新活动,现结合我市实际,并参照国家、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主创新产品(以下简称创新产品)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和我市经济发展要求,技术或工艺路线稳定可靠、产品性能国内领先、核心部件和整机产品自主开发生产,产品在国内率先提出技术标准或其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能引领国内市场和带动我市相关产业发展的产品。
第三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创新产品认定工作,会同市财政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对自主创新产品进行认定,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条 经认定的创新产品,列入《南京市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在参加本市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设备、材料招投标中,按《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鼓励和支持企业开拓市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宁政发[2009]50号)规定优先购买。其中,对具有较大市场潜力并需要重点扶持的试制品和首次投向市场的产品,可以由政府进行首购或订购。
第五条 创新产品认定工作坚持自愿申请的原则,凡是在南京市行政区划内
登记注册的具有中国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均可申请认定。
第六条 申请认定的创新产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产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技术政策和其他相关产业政策的规定;
(二)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权益状况明确。即申请单位经过其主导的技术创新活动,在我国依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依法通过受让取得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三)产品具有自主品牌,即申请单位拥有该产品注册商标的所有权;
(四)产品创新程度高。掌握产品生产的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属全新型或首创型产品;或应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方面对原有产品有根本性改进,显着提高了产品性能;或在国内外主导制定技术标准,产品技术水平先进,在同类产品中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五)产品生产技术成熟,质量可靠。已有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产品执行标准,通过有资质的法定质量检测部门检测合格;属于国家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如医药、医疗器械、农药、计量器具、压力容器、邮电通信等产品),必须具有省级及以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六)产品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和较好的市场前景,或能替代进口。
第七条 自主创新产品认定所需材料:
(一)南京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申请表(详见附件);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若属中外合资企业,应提供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股权结构;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
(四)申请单位需提交的相关材料:
1、说明产品自主创新及知识产权状况的相关证明材料(凡属于联合申报或多个单位共同享有知识产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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