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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地方人大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探讨与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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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地方人大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探讨与研究.doc论地方人大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
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是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 依法行使决定权,对于贯彻依法治国方略,推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意义深远。
依法行使决定权的实践与探索
多年以来,地方各级人大从当地实际出发,在实现重大事项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的进程中进 行了积极的实践与探索,作用不断凸现。
(一) 不断实践规范,保障了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是保障国家的法律、法规在 本地区得到实施的一项重要职权。多年以来,地方人大对“一府两院”的工作、计划、财政预算、依法治 国方略和科教兴国战略在本地区的实施、国企改革、农业发展、反腐倡廉和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等事关全局 和长远的重大事项,各自作出了几十项决议、决定,依法规范了一部分行政行为,对保障和促进各地的改 革开放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二) 心系广大群众,促进了事关人民切身利益问题的解决。多年以来,各级地方人大分别就水资源保 护、环境保护、耕地保护、解决城镇居民住房困难、社会治安、扫“黄”打“非”、取缔乱收费等问题作 出了相应的决议、决定,并认真督促执法机关贯彻实施,较好解决了广大人民群众密切关注的一些实际问 题,保护了公民的切身利益,进一步密切了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
(三)摸着石头过河,探索了依法行使决定权的路子。在依法行使决定权的实践中,虽然各地的认识不 同,进展各异,但大致都走过了深入调研、提出决定议案、提请同级党委认可、提请常委会审议通过、交 付“一府两院”实施和进行督促检查的“六步棋”。进入九十年代中后期来,广东等10多个省市人大常 委会还作出了关于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使之逐步走上了规范化、制度化、法 制化的轨道,初步淌出了一条依法行使决定权的路子。
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原因
从目前地方人大依法行使决定权的现状看,平心而论,一方面是成效凸现,但另一方面显而易见的是 还很不到位,其表现和原因是多方面的:
一是有关法律不完善-难为。宪法第104条和地方组织法第44条虽然对地方人大行使决定权作出了规 定,但由于规定比较原则,缺乏相关法律、法规对具体内容、程序等的明确界定和规范,故在实际操作中 总有一种没法下手的“难为”之感,此乃影响此权行使的难点所在。
二是****惯了传统的决策模式-不为。长期以来,人们对大事往往****惯于“党委决定一政府执行一人大 监督”的模式,许多人把人大仅仅看作是“一府两院”的监督机关,有的地方党委、政府对人大行使决定 权之事,在认识和实践上也渐进在一个既认可又不****惯的过程之中,每遇大事,多半采用党委、政府联合 决策或党委决定、政府执行的****惯做法,规避了人大作为。鉴此,人大决定几成一厢情愿或多此一举,故 也就往往以“不为”了之。
三是年复一年例行公事-泛为。每年一度对地方人代会上几个报告的决议,有的地方几乎形成了放之 四海而皆准的程式文本,除了时间、届次不同外,内容和表述大同小异。有的面面俱到,成了大报告的“小 报告”;有的原则了又原则,干脆以“同意”、“批准”几个字了事。这种“泛为”式的决议,实际上是 执行机关难执行,权力机关难督办。
四是成了借助力量任意决定-滥为。有的地方或为了筹措资金、或为了某项工程上马、或为了旧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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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小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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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