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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基础.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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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
第一节 国家领土
一、国家领土与领土主权
(一)国家领土的概念
国家领土是指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及附属的特
定上空。它由领陆、领水、领空和底土四部分组成。
(二)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
1 .领陆: 是指国家陆地疆界以内的全部陆地,包括大陆和岛屿,
是国家领土的最基本、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2.领水:是指国家主权管辖下的一国疆界范围内的全部水域, 包
括内水和领海两部分,在群岛国的情况下,还包括群岛水域。
3.领空:是指处于国家管辖下的领陆和领水之上一定高度的空间。
4 .底土:是指在完全受国家主权的管辖和支配下的领陆和领水下
面的土地。
(三)领土主权的限制
? 国家的领土主权是指国家对领土的最高的、 排他的权利, 是国
家主权的重要体现。
? 国家的领土主权并非绝对主权,通常受到两种限制:
1.一般限制:根据一般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国家在行使其领
土主权时应受到一定的限制。
如外国船舶在国家领海内享有的无害通过权;各国有义务防
止任何人在其领土上从事有害于他国的行为,或对他国或国家
管辖范围之外的地区造成环境污染等。
2.特殊限制:特定国家根据条约对其领土主权被施加的特殊限
制,特殊限制主要有四种形式,即共管、租借、势力范围、国
际地役。
(1) 共管:即国际共管,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某一领
土共同行使主权。
(2) 租借:是指依据条约, 一国将某部分领土租借给另一国,
供其在租期内用于条约所规定的目的。
(3) 势力范围:是指专门保留由已经有效占领了邻近土地的
国家将来加以占领的那些土地。
(4) 国际地役:是指一个国家根据条约对其领土主权所设置
的一种特殊限制。 - 外国军队过境或驻扎。
二、国家领土的变更方式
(一)传统国际法上的领土变更方式
1.先占 (occupation ):亦称占领,是一国的占有行为,通
过这一行为该国有意识地取得当时不在他国主权之下的
土地,即“无主土地” ,使之成为本国领土的一部分,并
对其行使主权。
2.时效 (prescription ):是指一国占有他国某块土地后,
在相当长时间内不受干扰地占有,进而取得该土地的主
权。 - 其时期并不确定。
3.添附(accretion ):是指因自然或人为的原因而增加的国
家领土。- 三角洲的形成、 新生岛屿的出现、 围海造田等。
4.割让(cession ):是一国根据条约把自己的部分领土转让
给他国,从而使该他国取得领土主权的方式。
5.征服 (conquest ):是指一国用武力占领他国一部分或全
部领土,进而加以吞并并取得该领土的主权。
(二)现代国际法上的领土变更方式
1.民族自决: 是指在外国奴役和殖民统治下的被压迫民族有
权摆脱殖民统治而建立独立主权国家。
2 .全民公决: 是指国际法承认在特定条件下, 由某一领土上
的居民投票来决定该领土的归属。
三、边界和边境制度
(一)国家边界的概念和种类
国家边界是确定国家领土范围内的界限。它是分隔一国领陆和他
国领陆、分隔国家管辖范围的海域和公海、分隔领空和外层空间,
也分隔一国底土和他国底土的界限,这些边界分别称为陆地边界、
海上边界、空中边界和地下边界。
(二)确定边界的原则和程序
确定边界通常以划界、勘界、制定边界文件等程序进行。
陆地边界通常采用自然边界线,即以相邻两国的山脉、河流、湖
泊等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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