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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数字证据 概念类型与规则之探讨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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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数字证据 概念类型与规则之探讨3.doc论数字证据一一概念、类型与规则之探讨3行政论文 范文大全
论数 字证据 一一概念、类型与规则之探讨
(一)与计算机证据、电子证据概念相比较
首先必须明确的是,虽各概念所使用的语词虽不同,但在内涵上,计算机证据、 电子证据都是针对不同于传统的数字化运算过程中产生的证据,在外延上一般都 试图囊括数字化运算中产生的全部信息资料。不过,计算机证据与电子证据这两 种概念并不妥贴,不能充分表现该种证据的本质内涵,由此而容易导致概念在外 延上不能涵盖该种证据的全部表现。
1、 “计算机证据”概念有人认为,“计算机证据,是指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 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以其记录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物。”采取“计 算机证据”概念来表述数字化过程中形成的证据具有一定合理性,因为计算机及 以计算机为主导的网络是数字化运算的主要设备,并且目前数字化信息也大多存 储于电磁性介质之中。从数字化所倚靠的设备的角度来归纳此类证据的共性,在 外延上能够涵盖绝大多数此类证据。然而,虽然计算机设备是当前数字化处理的 主要设备,计算机中存储的资料也是当前此类证据中的主要部分,但是进行数字 化运算处理的计算机这一技术设备并不是数字化的唯一设备,例如扫描仪、数码 摄像机这些设备均是数字化运算不可或缺的设备, 算机之列。从国外立法来看,没有国家采取computer evidence,采用这种概念
的学者在论述中也往往又兼用了其他的概念o
迪尔凯姆认为,研究事物之初,要从事物的外形去观察事物,这样更容易接触 事物的本质,但却不可以在研究结束后,仍然用外形观察的结果来解释事物的实 质。所以,“计算机证据”概念从事物外形上进行定义具有一定合理性,但是“计 算机证据”概念未能归纳出数字化过程中形成的可以作为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证 据共性,其不仅仅只是能够涵盖当前数字化过程中产生的大多数却不是全部的信 息资料,而且在法律上也不能对将来出现的证据类型预留出弹性空间。
2、 “电子证据”概念目前,采用“电子证据”者甚众,其存在各种各样的 定义。有人认为:“电子证据,又称为计算机证据,是指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 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以其记录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物。”有人认为: “电子证据,是指以数字的形式保存在计算机存储器或外部存储介质中,能够证 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数据或信息。” “电子证据是指以储存的电子化信息资料来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电子物品或电子记录,它包括视听资料和电子证据。”加 拿大明确采取了电子证据概念,在《统一电子证据法》(uniform electronic evidence act)的定义条款中规定,“电子证据,指任何记录于或产生于计算机 或类似设备中的媒介中的资料,其可以为人或计算机或相关设备所读取或接收。”
综合起来,各种电子证据的定义主要有这样两种:第一,狭义上的电子证据, 等同于计算机证据概念,即自计算机或计算机外部系统中所得到的电磁记录物, 此种内涵过于狭小,不能涵盖数字化过程中生成的全部证据,不如第二种定义合 理。第二,广义上的电子证据,包括视听资料与计算机证据两种证据,在内容上 包含了第一种定义,并且还包括我国诉讼法中原有的视听资料。但我们认为,这 些定义中不仅所使用的“电子”一词不妥,而且所下定义亦为不妥,理由如下:
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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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小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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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