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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数字证据 概念类型与规则之探讨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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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数字证据 概念类型与规则之探讨5.doc论数字证据一一概念、类型与规则之探讨5行政论文 范文大全
论数 字证据 一一概念、类型与规则之探讨
数字证据一般有两种存在形式:一是机器中存储的机器可读资料,二是通过输 出设备输出的人可读资料,如显示设备显示出来或者打印设备打印出来的资料。 前种作为数字证据毫无疑问,而后者从表面看来似乎可以认定为书证。其实,此 种人可读的输出资料仍然属于数字证据,因为这些资料来源于数字化设备,是在 设备运行过程中取得的,其之产生完全依赖于前者,人可读的资料是由机器可读 的资料经过了一个技术转化过程而取得的,在内容上保持了一致性。这两种资料 具有同质性,只是表现方式不同而已。后者的真实性等因素依赖于前者,在如何 确保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等方面,不可以因为其表现为纸面形式就适用书证规 则,而应适用数字证据的证据规则。
三、数字证据在证据体系中的地位
由前文所述,我国应承认数字化过程中产生的信息资料的证据力,而数字证据 要想在诉讼中具有可采性,得到有效使用,首先应在法律上得到认可。对于以列 举方式来进行证据分类的立法而言,一般是先确认合法的证据类型,将证据分类, 然后将资料归入到确认的证据类型中去,形成一个证据体系。我国现有的民事、 行政、刑事证据体系都由各自的证据类型与相应的证据规则组合而成。①确认数 字证据,将之纳入到程序法证据体系中,自然会对原有证据体系产生影响:首先, 要在程序法上承认其之合法性,具有可采性;其次,应确定其之证据类型;再次,
需制定数字证据规则。这就需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是否可以扩大解释原有概念, 将数字证据包含于原有体系之中,从而保持原有体系与规则的稳定性;二是如果 扩大解释并不足以一劳永逸,而应将之视为一种新的证据类型纳入到证据体系 中,那么如何设定相应的证据规则。
(一)数字证据类型分析
数字证据并非以其物理状态,而是以其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这与我国 程序法中七种现有证据类型中的物证等并不相同,而与视听资料与书证非常相 似,因此关于数字证据类型的问题,主要围绕于应将数字证据归于视听资料、书 证中,还是应当独立出来成为一种新的证据类型展开,这三种观点都有其支持者。 所以应当对数字证据与视听资料、书证的关系进行比较,从而分析数字证据是应 当划归原有证据类型之中,还是应当成为一种新的证据类型。
1、视听资料不仅现在有许多观点认为应将计算机存储的资料等数字证据归属 于视听资料之中,而且在此之前的一些学者著述中,也认为视听资料包括计算机 存储的资料。不过这种主张并不像将数字证据纳入书证的主张那样有国外立法 例作为支持,而只是一味的希望将数字证据纳入原有规定中,以维持原体系的稳 定性。
数字证据与视听资料之间,一个直观印象便是两者均须借助于机器中介方可存 储或显示信息,似乎相同。但视听资料一般采取电子技术,采取模拟信号进行信 息的存储、传递、显示,从而会导致信息的流失,因此存在原件与复制件之分。
而数字证据采取数字技术,与电子技术间存在较大的不同,复制过程一般不会导
致信息的丢失,原件与复制件的区分对于数字证据而言已无大的法律意义。就表 面看来,数字证据的表现与视听资料似乎是非常相同,但是我们认为,正如上文 所述,在物理性质与表现手段上,数字证据与视听资料存在的环境与据以生成的 方式存在非常大的不同;数字证据与视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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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小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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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