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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留置盘 问问题探讨定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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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留置盘 问问题探讨定稿.doc“留置盘问''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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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留置盘问准强制措施 羁押 折抵刑期
[摘 要]留置盘问虽然不属于刑事强制措施,但在司法实践中,留置盘问被 大量地运用,作为公安机关行政执法的一种手段,为查处各类刑事案件起到了重 要作用。留置盘问应当予以折抵刑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九条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 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 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 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 疑身份不明的;(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对被盘问 的人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24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 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48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笔录。对于批准继续盘 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 释放被盘问人。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 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时间内不能 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由此我们知道,留置盘问是人民警察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而依法行使行政职 权的行为。留置盘问不是刑事诉讼活动,从立法本意来看,刑事诉讼法律对公安 机关实施的留置盘问行为并无约束力。
留置盘问虽然不属于刑事强制措施,但在司法实践中,留置盘问被大量地 运用,作为公安机关行政执法的一种手段,为查处各类刑事案件起到了重要作用。 许多流窜作案、结伙作案或者作案后逃离现场的犯罪嫌疑人就是在潜逃中因暴 露出种种破绽而被公安机关依法留置盘问。大量的案犯在被盘问的过程中交待了 犯罪事实,随即被公安机关采取了强制措施(以刑事拘留为主)。因此,留置 盘问与一部分刑事案件是有密切联系的。
可以说,留置盘问是一种比拘传更具有强制力的、比拘留条件低、期限短 的运用灵活的“准强制措施”。理由如下:(一)实践中留置盘问通常表现为将 被盘问人关押在留置盘问室(俗称小黑屋)限制 其人身自由。相当多的派出所 和巡警值班室都设有留置盘问室。留置的时间一般为一至两天,而拘传只有十二 小时,不得关押,也不能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二)留置 盘问的审批权限比拘传和拘留宽泛,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出示相应的证件之后就 可以进行,24小时之后,需要继续留置盘问的才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而 拘传和拘留都需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三)留置盘问的主观随意性 大,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只要认为被盘问对象有违法犯罪嫌疑,就可以报请对 其留置盘问乃至继续盘问,对证据的要求相当低,程序方面也比较简单。(四) 留置盘问的次数未作具体规定,实践中难以避免连续使用留置盘问的现象。
我们在办案中,时常遇到有些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刑事拘留前有 过被留置盘问的经历,公安机关的提请批准逮捕书、起诉意见书均未加以注明, 只注明了刑事拘留、逮捕或者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时间。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 起诉书样式也规定起诉书中要载明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所以,检察 机关的起诉书也对留置盘问时间不加以表述。这种做法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似 乎并无不妥之处,理由是留置盘问不属于刑事强制措施。因此,对被判处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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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小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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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