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的三性与药品案件调查取证之庶见.doc证据的三性与药品案件***之庶见
XX市中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范剑平
从证据学角度看,证据,是指用以证明某一事物客观存 在或某一主张成立的有关事实材料。其基本属性有三个,即 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从《行政处罚法》规定中可以看 出它包括物证、书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 鉴定结论、笔录等7大类。针对证据的"三性",笔者结合 多年在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的实践,谈谈在对查处 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中违法违规案件*** 工作的一点体会。
证据的客观性
证据的客观性要求作为证明案件实事的证据,应该是对 药品、医疗器械违法违规案件实事的客观反映和真实描述。 它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非主观猜测和虚假的东西,而这些事 实可能表现为一定的物品、文书,也可能表现为证人证言或 当事人陈述,但无论是物品文书还是证人证言或当事人陈述, 都应该是对事实的真实反映。现场检查是掌握药品、医疗器 械违法违规事实的第一手资料,做好《现场检查笔录》是关 键。
《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第十五条规定,《现场检查 笔录》是药监执法人员对涉嫌违法违规活动的现场及相关证 物进行实地检查,或者对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及使用
单位和个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所做的文字记录,这就要求 我们现场检查时做到:一是《现场检查笔录》应记录与案件 事实有关的现场情况,记录应当全面、准确、客观。二是在 现场检查过程中,有对现场拍照、录像、调取证物的,应当 同时记录现场拍照、录像、调取证物等内容,对证物还要注 明名称、数量、所在位置、状态和标记等,以使《现场检查 笔录》与现场拍照、录像、调取的物证互为印证,互为补充 构成证据链。三是现场检查时,如对现场物品采取先行登记 保存或查封扣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对此加以记录。四是记录 顺序应与检查工作的顺序一致,边检查边记录。五是《现场 检查笔录》应在现场检查时当场制作,不能今天检查第二天 才完成记录。六是一案有多个现场或同一现场多次检查的, 不能只综合制作一份笔录,而应分别制作。七是《现场检查 笔录》应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必要时须盖指 纹。当事人拒绝签名或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并注明其他 人以证明。八是现场检查时应通知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场, 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拒不到场的,可邀请在场的其他人员一至 二人见证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上签字。
只有客观真实的反应出药品、医疗器械违法违规案件事 实的情况,一切从实际出发,严格违法违规的事实真相,才 能使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的违法违规人员无机 可乘。
证据的关联性
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有客观 的联系。这种联系要求我们在药品、医疗器械违法违规案件 中,只要是与案件事实有联系的事实就应当加以采证固定, —切与案件事实无联系的事实就应当加以摒弃,以确保证据 的完整性、合理性和连续性。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存在以 下情形:一是主要证据缺乏。假药、劣药的认定缺乏证据支 持,该附检验报告书的没附,该协查的没附协查函或附的传 真件等。二是孤证定案。只以当事人陈述或检查笔录定案, 无相应的其他证据印证,而当事人陈述或检查笔录并不能完 全证明违法事实的存在。三是证据列举不全。在行政处罚决 定书中,一些重要证据未列入,如调查笔录、协查函等,造成 定案缺乏说服力。四是所列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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