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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物业费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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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维护业主、 使用人和物业管
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事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物业管理条
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印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
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经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其资质等级的专(兼)营的物业管理企业,为
业主、使用人或单位提供社会化、专业化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
监督。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服务收费, 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
同的约定,对居住、办公写字楼、工业、商业等房屋建筑及其设
备、公用设施、绿化、相关场地、生活秩序和环境卫生等项目开
展维护、修缮、养护、管理,提供其它与业主(使用人)生活相
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 分级管理。 省价格主管
部门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 制定全
省物业服务收费的政策, 指导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省辖市、县(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产主管部门
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当地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日常管
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 政府提倡建设单位、业主通过公开、公正、公平的市
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
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 物业管理企业开展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
开、公正、诚信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
六条 根据物业服务企业所提供服务的项目、性质、内容、特点
等不同情况,物业公共性服务、装修服务收费、特约服务收费,
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
住宅区域内的(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共租
赁房、未成立业主委员会住宅小区)公共性服务、车辆停放服务
和装修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满足部分业主(使用人)需要或接
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和代收代办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由双方当事人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事先约定,不得强行服务,
强行收费。
第七条 住宅的公共性服务项目根据服务内容、 服务要求
和设施设备配臵等情况分为: 管理综合服务, 公共区域清洁卫生
服务,公共区域秩序维护服务,公共区域绿化养护服务,以及共
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保养及维修服务等五项,等
级从高到低,一级为最高级。
第八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公共性服务收费, 由省价格
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物业服务项目、 等
级标准(详见附件一) 。
省辖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产主管部门,根据
物业的硬件设施、环境和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成
本、物价指数等因素, 制定当地住宅物业服务分项目分等级指导
价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根据物价上涨、服务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物业服务标准。
一般为 3-5 年调整一次。
第九条 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按照质价相
符的原则, 分别选择项目等级组合确定。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各
物业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总和。
第十条 鼓励建设单位通过规范的招投标方式选择前
期物业服务企业。 以招投标方式选择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当地
建设(房地产) 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物业服务等级
资质、收费资格。
具体招标形式、方法由当地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
主管部门确定。
建设单位根据物业特点和服务要求,选择服务项目、服务等级,
拟定的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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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阳仔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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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