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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2011]534号文件.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2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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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文件发改价格[2011]534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重要批示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 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决定适当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 减免保障性住房租赁手续费。经批准设立的各房屋交易登记机构在办理房屋交易手续时, 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应在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1 号) 规定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减半收取, 即执行与经济适用住房相同的收费标准; 因继承、遗赠、婚姻关系共有发生的住房转让免收住房转让手续费;依法进行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租赁行为免收租赁手续费; 住房抵押不得收取抵押手续费。二、规范并降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各地应加强施工图设计审查收费管理, 经认定设立的施工图审查机构, 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收取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 以工程勘察设计收费为基准计费的, 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的 % ;以工程概(预)算投资额比率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工程概(预)算投资额的 2‰;按照建筑面积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 2元/平方米。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 在不高于上述上限的范围内确定。各地现行收费标准低于收费上限的,一律不得提高标准。三、降低部分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标准。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对估算投资额 100 亿元以下的农业、林业、渔业、水利、建材、市政( 不含垃圾及危险废物集中处置)、房地产、仓储( 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除外)、烟草、邮电、广播电视、电子配件组装、社会事业与服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收费, 应在原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计价格[2002 ) 125 号) 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下调 20 %收取; 上述行业以外的化工、冶金、有色等其他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收费维持现行标准不变。环境影响评价收费标准中不包括获取相关经济、社会、水文、气象、环境现状等基础数据的费用。四、降低中标金额在 5 亿元以上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并设置收费上限。货物、服务、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差额费率:中标金额在 5— 10 亿元的为 % ; 10—50 亿元的为 % ; 50— 100 亿元为 % ; 100 亿元以上为 % 。货物、服务、工程一次招标( 完成一次招标投标全流程) 代理服务费最高限额分别为 350 万元、 300 万元和 450 万元,并按各标段中标金额比例计算各标段招标代理服务费。中标金额在 5 亿元以下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基准价仍按原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2002]1980 号,以下简称《办法》)附件规定执行。按《办法》附件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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