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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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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令第 64号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我市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 根据《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120 号) 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06 〕 37 号)等有关规章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贡市自流井区、贡井区、大安区、沿滩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管理。第三条符合市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可以申请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第四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有实物配租、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租金核减等。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 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本办法所称租赁住房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租金补贴, 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凭租赁合同办理租金补贴手续。本办法所称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市政府的规定, 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的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对实物配租不能保障的对象, 由政府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对承租公房的对象, 由产权单位实行租金核减。第五条自贡市房地产管理局统一负责全市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各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具体管理工作。市财政、规划建设、民政、国土资源、税务、公积金管理等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 负责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第六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 (一)市、区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土地出让净收益的 5%; (三)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四)社会捐赠的资金;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第七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租赁补贴的发放以及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第八条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 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 (二) 社会捐赠的住房; (三) 腾空的公有住房; (四) 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 (五) 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第九条政府新建的廉租住房建设用地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并在行政事业性收费方面给予政策优惠; 对房地产管理部门购买旧住房作为廉租住房以及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照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第十条廉租住房的建设实行代建制,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作为代建人,项目建成后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安排使用。第十一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自贡市城区的城镇有户籍的常住居民住房困难户; (二) 家庭人均收入在市政府公布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 并连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6 个月以上;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 8 平方米以下; (四)未享受房改政策购房或已享受房改政策购房但未达到本条第三款规定标准的。以上四个条件须同时具备。第十二条申请廉租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应当由户主按照规定程序向辖区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 书面申请; (二) 市民政局颁发的《自贡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三) 家庭户口簿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 (四) 现居住住房的产权证或租赁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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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