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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案例分析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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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案例分析题三、案例分析题 1、 1986 年4月 30 日,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和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塑料编织袋买卖合同, 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向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购买 110 吨塑料编织袋, 价格条件 CIF950 美元/吨, 装期 1987 年2-3月。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按照合同交付的第一批货物于 1987 年2月 27 日在大连港装运, 第二批货物分两批于同年 3 月7 日和 3月 27 日在大连港装运。对上述两批货物,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均自提单开出之日起 90 天内信用证付款。但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收到货物后以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违约为由, 申请挪威王国法院扣押上述两份信用证项下款项。据此, 开证行东方惠理银行已书面通知中国银行, 该两批货物价款至今未付。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因此提起诉讼, 要求解除合同, 判令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未提出抗辩。请问: 1) 本案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向中国法院起诉, 当地中国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2 )本案能否适用中国法律,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1) 中国法院有管辖权。本案合同纠纷, 虽然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己抢先在挪威王国法院申请扣押应付给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的货款, 但由于双方在合同中并未约定管辖法律, 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就合同纠纷在合同履行地所在地的中国法院起诉, 该地的中国法院有管辖权。 2 )关于法律适用。本案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法律适用条款, 因此, 根据《民法通则》第 145 条规定, 本案应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由于本案合同签订地在中国, 起运港在中国, 而且按照 CIF 价格条件是由作为卖方的甲公司自付运费、保险费并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 故本案中与合同由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是中国,应适用中国法律。 2. 澳大利亚公民方某于 1990 年8 月底来中国广东观光旅游, 在此期间与原告中国公民柳某相识并建立了恋爱关系。方某在广东观光两、三天后便返回了澳大利亚。 1991 午7月 17 日,方某再次来到广东, 与柳某相处一个星期后,便于同月 25 日在广州市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双方婚前相处的时间短, 彼此了解不够, 且婚后柳某拒绝与方某同居,双方无法建立起夫妻感情,双方互相埋怨。 199 1 年8月2日, 柳某以双方婚前了解不够, 感情基础差, 婚后无法建立起感情,夫妻关系无法维持为理由,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起诉, 要求与方某离婚。方某在答辩中也认为双方大妻关系确难以维持,表示同意离婚, 但要求将婚后所购的录像机一部归其所有。柳某对此表示同意。请问:1) 本案当事人能否依照行政程序办理离婚? 2) 对于本案,受理法院有无管辖权?如有,应适用何国法律审理? 答: 1 )在中国,根据民政部发布的《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第 6 条的规定,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 不论是双方自愿离婚还是一方要求离婚, 一律按诉讼程序办理, 不适用行政程序办理, 即此种离婚不能按向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程序获得离婚的法律效果。 2 )中国公民对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离婚之诉, 属于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该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对于本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147 条的规定, 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本案应适用中国婚姻法审判。 3 、边某和王某夫妻二人均为中国公民,婚后旅居巴西。因发生婚姻纠纷,巴西法律又不允许离婚,夫妻二人于 1986 年按巴西法律规定的方式达成长期分居协议, 并请求中国驻巴西大使馆领事部予以承认和协助执行。问: 我国应否承认和协助执行边、王二人达成的分居协议?为什么? 答:我国驻外使馆办理中国公民间的有关事项应当执行我国法律,该分居协议不符合我国婚姻法的规定, 故不能承认和协助执行。该分居协议系按照巴西法律允许的方式达成的, 故只能按照巴西法律规定的程序向巴西有关方面申请承认。边、王二人的分居协议是按照巴西法律达成的, 巴西不准离婚的法律与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相抵触, 承认和协助执行边、王二人达成的分居协议有悖我国的公共秩序, 所以我国不能承认边、王二人分居协议的效力。一国法院及一国驻外使馆承认与执行的只能是一国法院的判决或仲裁机构的裁决,而不能是当事人之间的协议。 4. 1997 年8 月,法国商人比尔从武汉市某大酒店打的到火车站。车到站后, 比尔将一装有贵重物品的手提包遗忘在出租车内。司机凌某发现皮包后, 寻找失主, 未果。比尔丢包后, 在武汉人民广播电台《武汉晚报》上播发寻物启事, 称送还丢失皮包将给以酬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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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