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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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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 颁布单位) 19890219( 颁布时间) 19890219( 实施时间) 苏政发[1989]24 号( 文号)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一条为保护女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 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结合我省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女职工。第三条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 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招收女职工。第四条各单位应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为女职工创造安全、文明的劳动环境。第五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 或者解除其劳动合同。第六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第七条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处、低温、冷水、野外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给予公假一至二天。对其他工种的女职工, 月经过多或因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 经医疗单位证明,给予公假一天。第八条对已婚未孕、怀孕和哺乳期的女职工, 单位应将其暂时调离下列作业: 铅的冶炼、浇铸, 铅粉生产; 纯苯的生产、回收; ***的生产、蒸馏、回收; 镉的生产, 二硫化碳的生产, 超过卫生防护要求的剂量当量限值的放射性作业; 其他明显危害女性生理机能、影响下一代健康的有毒有害作业。第九条对怀孕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从事经常弯腰、攀高、下蹲、抬举、搬运等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的作业的女职工, 经医疗单位证明, 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酌情减轻其工作量。对怀孕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加班加点,其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 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怀孕七个月以上( 含七个月) 的女职工, 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给予工间休息一小时,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上班确有困难者, 经本人申请, 单位批准, 可休产前假六十天。休假期间,其工资不得低于百分之八十。第十条女职工的产假不得少于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 增加产假十五天; 多胞胎生育的, 每多生育一个婴儿, 增加产假十五天。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女职工, 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 给予二十至三十天的产假; 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的, 产假四十二天; 七个月以上的,产假九十天。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 允许有一至二周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定额的工作量。第十一条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 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 含人工喂养) 时间, 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 每多哺乳一个婴儿, 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 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 算作劳动时间, 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婴儿满周岁后, 经医疗单位诊断为体弱儿的,可延长哺乳期,但以不超过半年为限。第十二条女职工在哺乳期内, 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上班有困难者, 经本人申请, 单位批准, 可休半年的哺乳假, 工资不低于百分之八十。第十三条女职工较多的单位, 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以自办或者联办的形式,建立有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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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