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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侵权责任探讨.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22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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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侵权责任探讨.doc未成年人侵权责任探讨
一、问题的提出
案例:李小宝与黄明居住在同一小区,均为小学二年级学 生。2008年3月1日下午,李小宝把正在小区花园看书的黄明 推倒在地,导致黄明受伤。出事后,双方家长协商解决办法,但 最终因分歧太大而无果。为此,黄明诉至镇海区法院要求李小宝 赔偿其医疗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1万余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们对如何确定李小宝
及其监护人的诉讼地位发生了分歧。观点一:以李小宝为 被告,其监护人为法定代理人。观点二:以李小宝的监护人为被 告。观点三:以李小宝及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其监护人同时又 作为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
司法实践中,我们常常遇到未成年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但如上述,对 于此类案件由谁做被告处理不一。[1]
案例
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杨秋阳诉罗俊、罗成彬、李宗秀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被告
被法院追加为被告,同时为被告罗俊的法定代理人 任永玖诉张贵琴、廉国恩、廉清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被法院追加为被告
被告,同时为被告廉清朋的法定代理人
梁君定诉叶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被告
被告叶俊的法定代理人
曹根生诉曾令昌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被告
被告曾令昌的法定代理人
吴凯诉朱超、曙光学校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被告
被告朱超的法定代理人
笔者认为,这不仅仅是一个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诉讼地位 的问题,更涉及未成年人致人损害,究竟由其本人承担责任,还 是由监护人承担责任,承担责任的基础又是什么等深层次的问 题。本文以被告主体为视角来探讨未成年人侵权责任。[2]
二、监护人的诉讼地位分析
(一)观点阐述及分歧实质
持监护人仅作法定代理人的观点的人认为,侵权责任承担 的基本原则是谁侵权谁赔偿,非实体权利义务主体成为民事诉讼 主体没有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监护人在未成年人侵权
诉讼中可以成为适格当事人,是因为监护人承担的是一种补充替 代责任。
持监护人作被告的观点的人认为,监护人有监督保护未成 年人的义务,在未成年人侵权案件中,监护人是就自己的监督过 失承担责任。
以上两种观点的分歧实质是,在未成年人致人损害情况下, 监护人承担责任时,究竟是为本人行为负责抑或是承担一种所谓 的替代责任。
(二)监护人承担责任性质:为本人行为负责
1、历史演变视角
未成年人侵权责任的立法源于罗马法。罗马时期,家长享 有对家属(包括作为家庭成员的未成年人)、奴隶、牲畜和其他 财产的支配权,因此在家属对第三人构成侵权行为的情形下,承 担责任的主体是家长,而承担责任的形式则被称为委付之诉。[3]
及至欧洲中世纪,根据日尔曼法,妻子和子女都处于作为 丈夫和父亲的家长的权力支配下,家长对于其家子加害于他人的
损害,应负绝对的责任。[4]同样,在中国古代,家族制度根深 蒂固。未成年人与其他家属一样,都受家长权力的支配,即使因 其个人行为导致他人损害,作为一家之主的家长也承担一切责 任,尤其是赔偿责任。这不仅取决于作为家庭支配者的家长对家 庭成员的未成年人的身份支配关系,还根源于家长对整个家庭财 产的绝对支配权。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个人主义思潮的流行,人们开始注 重由子女对自己的侵权行为独立负责的主张。近代个人主义损害 赔偿理论的风靡和盛行也使得延续数千年的家族本位的损害责 任的承担走向末路。从《法国民法典》第1384条⑸和《德国民 法典》第832条[6]可以看出:虽然未成年人致人损害在某些情 形下,仍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承担责任,但是,其理论依据已经不 可同日而语了,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承担责任的依据,已经不再是 父母或其他责任主体对未成年人的身份的统制或对家族的支配 这一客观的社会结构形式,而在于父母或其他责任主体对未成年 人的监督、教育义务的违反和未履行。
2、理论视角
未成年人生活始终是在他人的管理、照顾之下。当未成年 人从事超越其年龄、智力的法律行为时,需要监护人的意思来补 足未成年人的意思表示。而在未成年人可能给他人造成损害时,
同样由监护人用自己的理性来填补未成年人理性的不足。在西方 国家,基于父母子女之间的天然关系,多数的国家的家庭法都规 定了父母对未成年人子女负有监督、教导的义务。我国《民法通 则》第18条[7]规定了监护人的职责权利与民事责任。
从对未成年人侵权的风险的防范而言,监护人对未成年人 的监督、教导是非常重要的。未成年人因为其智力发育的不健全, 对许多行为的风险认识不够或者没有认识,从而不能很好地控制 自己的行为,以至于给他人造成损害。如果监护人能够给未成年 人以良好的教育,启蒙未成年人的道德理性,祛除其惹事生非的 野性,培养其尊重他人的****惯,未成年人恶作剧地甚至残忍地伤 害他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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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