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与专利情报
(二)
课后作业
337条款:
——《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的简称。现编《美国法典》第19编1337节。
——针对进口贸易中不公平的竞争行为,主要是知识产权侵权采取的一种措施。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被诉企业将面临驱逐令和制止令。
301条款:
——《1974年贸易法》第301条的俗称,广义包含《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第1301-1310节的内容。
——美国贸易制裁措施及其具体规定。“观察名单”、“重点观察名单”、“重点国家”。
——特别301条款将知识产权保护纳入。
主要内容
知识产权制度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GATT和WTO
中国知识产权制度
一、知识产权制度
知识产权制度,是在科学技术与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才产生的法律制度。
萌芽阶段
形成和发展阶段
国际化阶段
1236年,英王亨利三世授予波尔多市一市民,制作色布15年的独占权; (专利权)
1331年,英王爱德华第三授予费来明人约翰·肯普,织染布的独占权。(专利权)
15世纪中后期,威尼斯君主对某些图书授予出版上的独占权; (印刷权)
北宋时期,朝廷禁令:任何人印刻《九经》,须经国子监批准。(版权——许可)
现存最早的商标是宋代(公元1127年) ,山东济南刘家功夫针铺所用的“白兔”商标。(商标)
是封建社会的地方官、封建君主、封建国家通过特别榜文、效令的形式授予的一种特权。
权利性质:垄断经营、图书复制的独占权;
授予对象:工厂主、生产经营者和出版商;
不保护:工匠、作者
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制度。
1474年,威尼斯共和国制订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
《发明人法》规定“在十年期限(权利期限)内,未经发明人的同意与许可,禁止他人再制造(权利范围)与该发明相同及相似的装置”以及“若他人仿制,将赔偿专利权人金币百枚,并销毁其仿制品。(侵权责任)”
该法有积极作用。该法内容简单、并带有浓厚的封建特权色彩,与现代的专利制度有本质区别。
1594年,著名科学家伽利略获得“扬水灌溉机”的专利权。
1624年,英国颁布了《垄断法》。
该法第6条规定:“前述的任何宣示不应扩大及于今后对任何新产品的第一个发明人授予在本国独占实施或者制造该产品的专利证书和特权,为期14年或以下,在授予专利证书和特权时其他人不得使用。”
该法明确规定了专利法的一些基本范畴,为后来多国专利立法划出一个基本范围,其中许多原则一直沿用到现在。
《垄断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正式而完整的专利法,被公认为现代专利法的鼻祖,“现代专利法之始”,近代专利制度由此真正形成。
18世纪,资本主义制度确立后,商品经济——科学技术——新技术革命——商品经济。
为保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资产阶级迫切需要建立完整的知识产权(专利权)保护制度。
1787年,美国联邦宪法规定“为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国会将向发明人授予一定期限内的有限的独占权”。
1790年,美国;1791年,法国;1817年,荷兰;1877年,德国;1885年,日本;1888年,瑞士。
1709年,英国颁布的《安娜法》。该法将早期出版商本位的特权为转变以作者为本位的权利。Copyright
第一次确认作者是法律保护的主体。规定给予作品自出版之日起21年的保护期。
不保护作者的精神权利(发表、署名、修改权)。
1791年法国《表演权法》和1793年《作者权法》,首次强调作者享有精神权利。“天赋人权”
1837年,德国;1865年,意大利;1899年,日本。
知识产权制度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