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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劳动合同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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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广东省劳动合同指引
为了帮助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规范、完善劳动合同管 理,避免劳动纠纷,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 例》、《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粤府〔 1995〕22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劳动合同签收公示 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16号)等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指引,供各地劳动保障部门指 导用人单位与职工规范劳动合同管理时参考使用: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一)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 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可以在劳动者 工作前、开始工作之日或者工作后一个月内。试用期包含在 劳动合同期内,试用期超过一个月的,不得待试用期满后再 订立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未在开始用工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其后补签 的,应当按实际日期如实填写落款日期。 依照《劳动合同法》
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二)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以 分支机构的名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 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以用人 单位的名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三)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根据所处行业等情况 ,直接
选用《广东省劳动合同》文本(该文本的使用指引见附件 2.
关于订立《广东省劳动合同》文本的说明) 、《农民工劳动合
同》等劳动合同文本,或者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制定的劳动合
同文本。企业自行拟定的劳动合同文本,应当具备《劳动合 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必备条款,并按照《广东省劳动合同 管理规定》(粤府〔1995〕22号)的要求报当地劳动行政部 门审查。
(四)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 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 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
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 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 至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按月向劳动者依法支付两倍 的工资,不满一个月的,按计薪日折算,并与劳动者补订书 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 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除依照《劳动合
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自用工之
H起满一个月的次H至终止书面劳动合同当H按月支付两 倍的工资,不满一个月的,按计薪日折算。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 合同的,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 同,并应当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 向劳动者按月支付两倍的工资,不满一个月的,按计薪日折 算。
(五) 双方订立劳动合同并签名盖章后,为了预防和减
少劳动争议,按照《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粤府〔 1995〕 22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合同鉴证工作的通知》 (粤
劳社〔 2008〕32号)的规定,由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劳动合同 鉴证。
(六) 劳动合同订立后,劳动合同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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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