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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民间金融街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广州金融工作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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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广州民间金融街融资担保公司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规范广州民间金融街(下称“金融街”) 融资担保公司经营行为,推动其健康发展,发挥民间金融聚 集效应,促进费率机制形成,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 行办法》(201阵第3号)、〈〈广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 办法实施细则》(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g)、省金融办《印 发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与变更申请材料清单的通知》 (粤金
〔2010〕51号)、省金融办《关于做好当前融资担保机构设立 与变更审核工作的通知》(粤金函〔2012〕289号)等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监管主体
第二条 在广东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下称“省
金融办”)的指导下,广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下 称“市金融办”)和越秀区人民政府金融管理办公室(下称 “区金融办”)为金融街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管主体,承担相
应的监管职责。
第三条市金融办按照有关规定指导和督促区金融办 加强对金融街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管。
第三章监管职责
第四条市金融办负责金融街融资担保公司的政策制 定、重大事项监管及协调越秀区负责跨区风险处置等工作。 其主要职责为:
(一) 制定金融街融资担保公司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
(二) 对金融街融资担保公司的设立、变更经营范围、
变更名称、变更组织形式、变更注册资本、变更法人代表、
董事长、总经理或实际履行相应职责的人员、变更持有 5%
以上股权的股东、分立或者合并等事项进行初审,初审合格 后报省金融办审批;
(三) 负责对金融街融资担保公司变更公司住所、变更 除法人代表、董事长、总经理或实际履行相应职责人员以外 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事项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情 况报省金融办备案;
(四) 牵头组织市有关部门及区金融办对金融街融资担 保公司经营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五) 督促、指导区金融办做好对金融街融资担保公司 的监管和风险防范处置工作;
(六) 负责对金融街融资担保公司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 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五条 区金融办承担金融街融资担保公司的日常监 管职能,负责街内融资担保公司日常管理、业务指导、督促
检查和风险处置等事项。其主要职责为:
(一) 向金融街融资担保公司通报监管信息及监管政策 规定,依据法律、法规,对融资担保公司实施持续、动态监 管,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加强风险管理;
(二) 对金融街融资担保公司的设立;变更经营范围;
变更名称;变更组织形式;变更注册资本;变更法人代表、 董事长、总经理或实际履行相应职责的人员;变更持有 5%
以上股权的股东、分立或者合并等事项进行预审,预审合格 后报市金融办初审;
(三) 对金融街融资担保公司变更公司住所;变更除法 人代表、董事长、总经理或实际履行相应职责人员以外的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事项进彳丁初审,初审合格后报市 金融办审核;
(四) 牵头组织区有关部门对金融街融资担保公司经营 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五) 督促、指导金融街融资担保公司做好风险管理和 控制工作,并根据监管需要提出对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管意 见;
(六) 定期统计金融街融资担保公司财务和经营等信 息,定期聘请审计机构对金融街融资担保公司财务状况进行 审计,并及时向市金融办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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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