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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秀珍演讲稿(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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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秀珍演讲稿(三)
关于确认___土地(宅基地)合法权益的申诉
我叫康某,___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___干部,是杏花岭区长子头村村民康玉锁之女。我父在丈子头村合法拥有宅基地及地上房产(详见人民政府核发的权益证书),我作为我父现存唯一继承人,本应依法继承、享有上述遗产房屋及房屋所占有的宅基地使用权益,但是,由于人为的原因,上述宅基地上房屋被非法拆除并由政府相关部门违法核发使用权证于他人,侵害了我的合法继承权。为此申述如下:
请求依法撤销为潘某核发的土地(宅基地)使用权证,依法确认我在该宅基地的合法权益。
根据《土地法》及《物权法》的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村___所有,农民个人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基于身份关系无偿从村___经济___获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实行以户为单位申请核准,其家庭成员对宅基地享有平等的使用权资格。该宅基地上建筑是我父亲的合法遗产,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至我父亲去世时继承即开始,故我作为唯一合法继承人,依法取得上述房屋继承权。依照法律规定,在取得房屋继承权的同时,即取得了房屋所占有土的合法使用权。而丈子头村民康福保及其妻潘某一家为了达到侵占我父宅基地之目的,非法将我父的房屋拆除后,在原址翻建了房屋,并非法领取了宅基编号1404240(宅基地现状图编号)的宅基地使用权证(见村委会证明),该行为既是潘某一家的非法侵占、抢占行为,也是政府违法登记行为。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有关房地不可分离的原则,既然没有证据显示我放弃对地上建筑物的继承权,依照法律规定,视为其接受继承,我在继承地上建筑的同时也就自然取得了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权。
我国法律没有限制原告依继承拟或析产获得的房产连同建筑物所占有的宅基地使用权的一并获得,而这种获得不为法律所禁止,符合继承法和物权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属于受法律保护的物权获得行为。且这种权益的继承并不因建筑物被非法拆除而灭失。
综上,请求人民政府本着有错必纠的实事求是态度,依法撤销错误颁发给潘某的土地(宅基地)使用证,依法确认我对上述房屋所占用土地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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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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