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违法违规案件通报制度银监办通[2004]132 号 2004 年6月7日第一条为进一步防范银行业各类违法违规案件的发生, 强化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意识, 健全案件预警和惩戒机制, 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案件通报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的重大案件和对全局性工作具有警示作用的案件进行通报,是审慎监管、防范风险的重要手段。第三条银监会各监管部门要按照监管职责,认真掌握和处理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信息,并提出通报的建议。第四条通报范围原则上为银行业内部,必要时抄报国务院有关部门,经批准也可以适当对外披露。第五条案件通报形式以银监会名义发文。第六条立案查处过程中的案件一般不进行通报。有苗头性、警示性的未结案件可视情况予以通报。第七条通报案件类型包括经济案件和违规经营案件两类。经济案件指个人违反国家法律规定, 依据刑法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包括挪用、***、侵占、***行为。违规经营案件指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家金融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章的行为,如违规承兑、违规担保、违规贷款、违规拆借等行为。盗窃、抢劫、诈骗类案件只对其中的典型案件和苗头性、倾向性案件进行通报。第八条根据不同情况,通报内容包括: (一)案件分析通报 1 、总体情况。包括各类案件的累计数、新增数及相应的涉案金额、风险金额、损失金额、结案数及结案率,与历史的比较情况。 2、结构情况。一是案件类型, 各类案件及其明细项目的累计数、新增数;二是涉案金额,如百万元以上案件的发生数、涉案金额、风险金额、损失金额; 三是地区分布, 包括发生数和涉案金额的地区集中度情况。 3 、违法违规机构和人员处理情况。包括处理人员的职务情况和处分种类情况。 4 、各类案件的特点和产生原因分析。 5 、对各类案件的查防意见、拟采取的措施及建议。(二)典型案件通报各类案件涉案金额为百万元以上的重大案例或金额虽然不大但作案手段十分恶劣具有一定代表性的案例。 1 、基本案情。包括涉案人员基本情况、违法违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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