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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实施村委会组织法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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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实施村委会组织法办法.doc山东省实施村委会组织法办法
2010年06月04日 信息来源:胶州市民政局 点击数:1482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4号)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已于2000年12月22日经 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月1 I I起 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村村民依法实行自治,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 基层民主,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 组织法》(以下简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 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二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 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村民委员会应当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的领导,依法做好职责范围内的 工作。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 法规和政策履行自己的职责;支持、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指导和帮助村民委员会依 法管理好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指导村民委员会开展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 文明建设活动。
乡(镇)人民政府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及时反映村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第二章村民会议
第五条 村民会议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村民会议除讨论决定《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所列事项外,开展下列工作:
(一) 讨论决定本村经济和公益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 听取和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村财务收支报告;
(二)评议和监督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四) 讨论、制定计划生育方案;
(五) 撤销或者改变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六) 撤销或者改变村民代表开会决定的事项;
(七) 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村民会议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在内召集 村民会议。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二分之二以上 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村民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七条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村民会议的组成及职权,村民小组长的职责,村民的权利与义务;
(二) 土地管理、承包费的收缴和使用、生产服务、财务管理、村办企业管理;
(三) 社会治安、邻里关系、婚姻家庭、敬老养老、计划生育及档案管理;
(四) 科技文化教育、法制道德教育、移风易俗、反对邪教和封建迷信等;
(五) 村民会议认为应当规范的其他内容。
村规民约的内容由村民会议依法讨论决定。
第八条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选产生村民代表。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 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总数由村民委员会确定,但是不得少 于二十人。
村民代表应当具有一定的议事能力,办事公道,热心为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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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6-29